適用受賄罪相關司法解釋需注意什麼
例如,《紀要》《意見》等司法解釋均對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成立受賄罪問題進行了規定,明確此類人員構成受賄罪必須與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收受財物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辯護律師觀點:立案前退還受賄款仍可能犯罪
但也有特殊情況,這種特殊情況就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的,對於詐騙犯罪,在立案追訴之前返還給被害人的財物,可以從犯罪金額中扣除
落馬國企老總家中搜出15箱現金,共3500萬,有的早已發黴
張漢安作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滿足受賄罪中的主體要件,其受賄金額達到3501萬屬於受賄金額特別巨大,最終張漢安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壹現場丨判了!廣西監獄管理局局長李健因受賄獲刑十四年
寧鐵中院審理查明,2014年至2021年2月,李健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政委、黨委書記、局長及廣西華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李某某、覃某、李某等20人在工程專案承攬、職務晉升、人事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者透過特定
中國發布丨涉嫌受賄罪等 廣西甘肅雲南3名廳官被捕
雲南省滇中新區原黨工委委員,嵩明楊林經濟技術開發區原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嵩明縣原縣委書記楊相來(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受賄6550萬文旅部原副部長李金早被判15年罰600萬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金早先後利用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商務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原國家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文化和旅遊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
準確認定約定受賄的犯罪形態
對此,有學者認為只要行受賄雙方達成行受賄的合意,即便是受賄人沒有實際取得財物,也表明公權力與財物之間具有交易的可能性,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存在被侵害的現實危險,因此,這種行為應被認定為受賄罪的著手,應以受賄罪未遂進行處理
北京郡王府飯店原總經理王彬獲刑6年:斂財超600萬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彬利用擔任北京郡王府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郡王府中心)主任、副主任,北京郡王府飯店(以下簡稱郡王府飯店)總經理,北京朝陽京劇藝術文化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今日健康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
局長派人在紀委對面,包了間房
李大偉的情況還被列為松原市5起黨員幹部違反政治紀律典型案例:2015年,檢察機關發現松原市原體育局私設“小金庫”問題,2016年初,為欺瞞組織,李大偉指使松原市原體育局副局長韓松(注:韓松因犯貪汙罪、單位受賄罪,獲刑6年)等人將“小金庫”原
收錢後退回去算受賄嗎,受賄未遂是怎樣判定的?
江蘇圓點律師事務所魯睿律師解析:受賄罪確實存在著受賄未遂的說法,立法者將以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以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前提的
北京專報丨雲南四官員涉嫌受賄罪落馬 三名副廳級一名正處級
被告人龐新秀在擔任原麗江縣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技術員,古城區束河辦事處副主任,古城區交通局總支書記、副局長,古城區金安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鎮黨委書記,麗江市交通局副局長、華麗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麗江市政府副秘書長,華坪縣委副書記、縣長
受賄數額多少就會被定罪判刑?
舉個例子,李四是公務員,兢兢業業幹了很多年,一路是步步高昇,成為了某個局的局長,這天他多年未見的好友張三突然找上他,讓他幫忙隱藏自己的犯罪記錄,李四很為難,但是看著張三又想起了小時候兩人一起玩耍的場景,不由得感慨萬千
副縣長、扶貧辦主任、林業局局長被控受賄,河池4名原官員出庭受審
//覃棟涉嫌犯受賄罪案▲庭審現場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覃棟利用其擔任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工作職務上的便利,在苗木採購招投標、結算報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6次收受廣西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章某(另案處
雲南多名官員因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
楚雄州易門縣陶瓷特色工業園區管委會原主任肖維春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華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維春利用擔任易門縣龍泉鎮黨委書記、易門縣陶瓷特色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
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原司長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獲刑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榮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單位私分國有資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上述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根據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對被告人高榮勝以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
肖颯|“碩鼠無食我黍”之法律利劍
颯姐團隊認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可參照前述受賄罪的認定標準進行限定,我們重點提及兩個方面的理解:其一,在隸屬、制約關係的理解上:請託人取得的利益與非國家工作人員自身的職務便利不存在直接對應關係,卻可以基於職務對他人形成的制約、隸屬關係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