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原司長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獲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榮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單位私分國有資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上述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根據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對被告人高榮勝以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2022-01-02私分高榮勝國有資產被告人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