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虛增拆遷補償面積而行賄,貪汙?行賄?並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胡萍向國家工作人員張三行賄2萬元,為其姐弟謀取了18餘萬元的不正當利益,這一事實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但行賄數額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因此不作為犯罪處理
北京專報丨雲南四官員涉嫌受賄罪落馬 三名副廳級一名正處級
被告人龐新秀在擔任原麗江縣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技術員,古城區束河辦事處副主任,古城區交通局總支書記、副局長,古城區金安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鎮黨委書記,麗江市交通局副局長、華麗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麗江市政府副秘書長,華坪縣委副書記、縣長
未實際出資、參與經營管理,利用職務便利以合夥利潤名義收取財物,應認定為受賄
”本案中,李某沒有實際出資、參與經營管理,均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後,以合夥利潤的名義收受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