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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碩鼠無食我黍”之法律利劍

2021-12-27由 熱門資訊速遞 發表于 林業

黍屬於什麼類

近期,在辦理的企業刑事合規專案中,發現“內鬼”“碩鼠”現象依然頑固,新生代打工人對於法律的漠視到了讓人扼腕的程度。在我們收集的證據中,不乏00後主播私自出貨、供應鏈上的業務員內外勾結、“店小二”收回扣、網站小編為了版面索要錢財……企業主在外拼搏廝殺,反倒是被內部蛀蟲毀了長堤,最終導致企業羸弱,直接影響商業競爭力和戰鬥力。

今天我們就是要警示一下年輕的小鬼們,吃回扣一時香,後果不堪承受。可不是你們想的只要吐出來+認個錯就過去了,反而會深陷囹圄,甚至判刑後影響三代人。

肖颯|“碩鼠無食我黍”之法律利劍

“吃回扣”累計6萬即構成犯罪

“吃回扣”是典型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其法律淵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其中規定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兩種主要入罪表現: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據此可知,收受“回扣”的行為與該條第二款的規定相符,甚至無需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入罪金額僅為6萬元,可累計計算。

為此,颯姐團隊向身兼“要職”的業務人員提醒:切勿以為非國有單位的員工即可無所顧忌地收取禮品,看似司空見慣的禮尚往來可能是致使刑事追訴發生的導火線。

肖颯|“碩鼠無食我黍”之法律利劍

新修正案,提升了量刑幅度

在不久前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有所調整:從原有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修改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雖然配套司法解釋尚未出臺與施行,颯姐團隊無法確定入罪的金額標準是否有所調整,但是,考慮到最高量刑被大幅加重,至少我們可以預判商業賄賂犯罪在未來將可能將成為司法機關的偵辦要點之一。

肖颯|“碩鼠無食我黍”之法律利劍

罪與非罪,與合法居間行為的區分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行為模式與合法居間行為的明顯區分有二:一是主體身份,前者的行為主體應當是某非國有單位的工作人員,而後者則不應與居間涉及各方存在直接的隸屬關係;二是前者要求行為人具備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行為,而後者僅要求行為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

肖颯|“碩鼠無食我黍”之法律利劍

關鍵是:如何理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刑事司法實踐將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解釋為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或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係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

颯姐團隊認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可參照前述受賄罪的認定標準進行限定,我們重點提及兩個方面的理解:

其一,在隸屬、制約關係的理解上:請託人取得的利益與非國家工作人員自身的職務便利不存在直接對應關係,卻可以基於職務對他人形成的制約、隸屬關係促成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務許可權謀取利益的,我們認為,該等請託事項與行為人的職務便利形成了間接的對應關係,沒有超越受賄犯罪職務行為與財產利益的腐敗性對價關係,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其二,職務便利應當與一般性的工作便利區分。職務行為具有明顯的權力性、委託性,存在具體的委託人利益,違背受託人義務濫用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可能或者直接侵犯受託人利益。而工作便利沒有管理性、權力性,委託性不明顯或者不具體,工作行為相對於職務行為而言沒有對委託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形成現實危險。因此,不符合利用職務便利要件的,不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肖颯|“碩鼠無食我黍”之法律利劍

“私了”能否減輕刑責?

在商業賄賂犯罪中,存在很多希望透過與公司“私了”來規避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但需要注意,商業賄賂犯罪多為公訴案件,“私了”不能成為出罪的條件,但是,“私了”可以為行為人提供罪輕的可能。

根據《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雖然“私了”存在逃避刑事處罰的意圖,但從結果來看,“私了”節省了大量司法成本,且該動機未達到排除自首適用的嚴重程度。在司法實踐中,只要行為人未將“私了”作為交代職務犯罪事實的條件且在後續偵查機關介入時積極配合的,通常不影響自首的認定。

肖颯|“碩鼠無食我黍”之法律利劍

企業防範內鬼的常規辦法

颯姐團隊認為,公司防範員工的商業賄賂犯罪可考慮如下方面:

其一,公司應當建章立制,建立起體系化、常態化的內控制度,有效篩選出可能涉嫌商業賄賂犯罪的員工,以便自糾自查;

其二,公司應當做好商業賄賂行為刑事法律風險的普及工作,讓員工意識到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及後果;

其三,公司應當定期回訪其供應鏈的下游企業,依照反商業賄賂合同條款及有關法律依據,責令其提供商業賄賂的線索;

其四,聘請專業律師協助推進前述事項,對可能涉嫌商業賄賂犯罪的員工進行訪談工作,固定客觀證據,備齊報案材料,高舉達摩克里斯之劍懸而不發。

其五,打通供應鏈上下游,使用區塊鏈技術防篡改。利用新技術改造供應鏈系統,將“人性之惡”關在籠子之中。不給年輕人犯錯的機會,減少人為環節,按照智慧合約自動觸發,最大程度上減少道德風險帶來的不確定性。

肖颯|“碩鼠無食我黍”之法律利劍

寫在最後

商業潛規則的背後可能是刑法的規制,為傳達這一觀念,颯姐團隊針對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罪名推出了反商業賄賂的“金箍”刑事專項法律服務,旨在為公司做好員工涉嫌商業賄賂犯罪的防範與處置工作,我們歡迎各行各業的老友留言諮詢!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