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藤·法官講壇|涉網路名譽權案件侵權的認定——經營者與消費者因評論引發名譽權糾紛的裁判思路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立案庭法官張博為大家解答並講授《涉網路名譽權案件侵權的認定——經營者與消費者因評論引發名譽權糾紛的裁判思路》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涉網路名譽權案件那些事
面對網路侵權,我們應該怎麼辦?
網路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肆意詆譭他人名譽,窺探、傳播他人隱私,造成不良影響,廣大群眾對人格權、人格尊嚴保護的法治需求越來越強烈,許多人面對網路侵權不知所措
曹仕鋮律師:名譽權侵權,應當如何認定?
B的言論具有貶損A公司名譽權的性質,在客觀上會使他人對A公司產生誤解,降低A公司的社會評價,而該行為系B主觀故意而為,可以認定B對此存在過錯,A公司的名譽受損與B的違法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所以能夠認定B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A公司主張名
媒體如實曝光食品安全問題不屬侵權
本次釋出的9個案例涉及老人贈與孫子房產後還能不能住、父母對成年子女“啃老”能否說不等緊繫人民生活、關乎群眾利益、緊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緊貼民法典實施的問題,其中包括某滷菜廠訴某省廣播電視總檯名譽權糾紛案
媒體評論:因給“差評”被判侵犯名譽權,為什麼?
在二審判決中,我們更加期待上級人民法院在區分惡意誹謗和正常差評、吐槽等關鍵性問題上不僅給出結果,更給出說理釋法的專業引導,如此才能既防止商家名譽權被侵犯,也能保障消費者正當評價權,讓大眾瞭解到如何恰當使用公正評論權
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中,侵犯對方名譽權如何認定及處理?
【判決結果】一、被告琪某立刻停止侵權行為,刪除其在網路上釋出的侵犯原告陸某名譽權、隱私權的資訊,並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七日內在其有效微博上持續七日就其侵犯陸某名譽權、隱私權一事賠禮道歉
宏博律所淺析誰可以擁有名譽權?死人可以有名譽權嗎?
中絡宏博律所表示法律賦予死者近親屬訴訟權,是基於死者名譽維護權的延伸,死者近親屬行使這種權利是一種新的權利,與死者繼續存在名譽權即原權利是不同的,這種權利不僅反映在程式上,也反映在實體方面,它是隨著行為人侵犯死者名譽權同時又獨立侵犯死者近親
侵犯名譽權案件中侵權人應當賠償哪些費用?
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楊紫又一次維權勝訴,1年內3次勝訴,“黑粉們”趕緊善良吧!
法院經審理後,判定被告邢*芝的行為構成對楊紫女士名譽權的侵犯,被告邢*芝須在暱稱為“吳*凡bot”的嗶哩嗶哩賬號主頁置頂位置連續七日登載致歉宣告,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20000元
差評有辦法解決了!企業別再啞巴吃黃連
但張某在網站上釋出的帖子中明確提到“某餐館心太黑、去某餐館吃魚被坑”等內容,且《90歲的老人去吃魚被老闆坑》帖子中還有原告提供的餐飲服務中存在缺斤少兩、用他人吃剩的魚代替稱的魚的意思表示,該兩帖子線上時間較長、點選人員較多,客觀上對原告名譽
名譽侵權的形式型別及認定標準
4、國家機關和組織內部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一些人民來信、情況反映等引起的名譽權糾紛,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研讀|不罵本人也侵權?那些你不得不瞭解的名譽權案例
——李易峰與馬典等名譽權糾紛案【(2019)京0491民初16058號】5. 公眾人物在享受更高社會地位及影響力的同時亦應對公眾的批評與監督存有更高的容忍義務,但若言論發表方並非對公眾人物進行監督、評論、批評的公共媒體或普通社會成員,而是與
國美訴陳曉案開庭:稱其抹黑老東家索賠4900萬
原告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起訴稱,2011年5月至6月,《21世紀經濟報》和《商界》雜誌分別發表了《國美事件再露面 陳曉大爆國美財務漏洞》,以及《陳曉是與非》的報道,在報道中,陳曉披露了大量有損國美品牌形象的不實甚至誹謗言論
被肖戰維權後,“黑粉”出緊急攻略,看似有用實則不靈!
相信隨著肖戰工作室維權持續進行,會有越來越多的黑粉為自己的言行付出代價,“風車”等人最終能否倖免,還真不好說
案例丨釋出不實資訊?你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
二法院裁判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從未在A診所治療過,但釋出的文章卻稱在A診所治療並出現不良反應,且釋出文章中診所名稱與A診所名稱極為相似,普通大眾看到文章很難想到其他診所,該以虛假事實為內容的文章在網站上發表後產生幾千次閱讀量並被其他賬號釋出
“王健林被去世”:造謠王健林去世的人將承擔哪些責任?
如果故意利用網路造謠、傳謠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即使不構成犯罪,也要受到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