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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釋出不實資訊?你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

2021-12-05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林業

怎麼樣算侵犯名譽權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A診所發現多個網站上有標題為《黑心A診所,大家不要去他們家治療》的文章,經過多方尋找,發現文章系在B診所上班的王某釋出。A診所以王某誹謗、侮辱A診所,影響了A診所聲譽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王某澄清事實,賠禮道歉,並賠償名譽損失1萬元。王某辯稱其沒有侵犯A診所的名譽權,網上文章的診所名稱與A診所名稱不完全一樣,且釋出文章有多個賬號,其中只有一個賬號是王某本人註冊,其他賬號均與王某無關,後來王某將自己釋出的文章刪除了。

經查,王某在從未去過A診所治療的情況下,用虛擬網名在一家網站上發表標題為《黑心A診所,大家不要去他們家治療》的文章,文章中虛構了王某去A診所治療後出現不良反應的事實,並呼籲大家不要去A診所治療,該文章被多次閱讀並被轉載至多家網路平臺。

案例丨釋出不實資訊?你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從未在A診所治療過,但釋出的文章卻稱在A診所治療並出現不良反應,且釋出文章中診所名稱與A診所名稱極為相似,普通大眾看到文章很難想到其他診所,該以虛假事實為內容的文章在網站上發表後產生幾千次閱讀量並被其他賬號釋出到其他網路平臺上,造成廣泛影響,使A診所的名譽在一定程度上受損,該行為構成對A診所名譽權的侵害。因此,法院對A診所要求王某在網路平臺上釋出道歉信,澄清事實的請求,予以支援。對A診所要求王某賠償損失1萬元的請求,雖然王某將其釋出的文章刪除,但其行為對A診所客觀上造成一定損害,根據事情的起因、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事實的情節、影響面等,酌定王某賠償A診所損失4000元。該案判決後,王某不服上訴至中院,二審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名譽權是《民法典》人格權編所規定的一種重要人格權,也是實踐中糾紛最多的具體人格權型別,其關係到民事主體在社會中的地位及受尊重程度。名譽權是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一種重要人格權,對於法人、非法人組織而言,名譽權關乎社會信譽,這種信譽是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比較長的時間內,在整個活動中逐步形成的,反映了社會對它在生產經營等方面表現的總的評價。法律對名譽權提供了全面的保護,每個人都應尊重他人的名譽權。網際網路並非法外之地,名譽權保護同樣適用於網路平臺,公民在釋出言論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一旦越過法律“紅線”,便要為自己的不當言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供稿丨葉 鳴

稽核丨王炳連

原標題:《案例丨釋出不實資訊?你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