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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中,侵犯對方名譽權如何認定及處理?

2022-04-11由 幫幫法律 發表于 林業

如何認定侵害名譽權

【案情簡介】

陸某為新浪微博使用者,使用者名稱為“火貓三炸”。2020年3月14日,琪某釋出一篇關於陸某以及其家庭情況方面的文章,並配有一位微博使用者(曾評論過陸某微博)與新浪微博使用者“tiky黑”(即琪某)的聊天記錄。微博內容包含:對陸某及家庭情況進行毫無根據的編造汙衊,使用“自導自演”“換了好幾任”“靠父輩關係”等損害社會風化,有違公序良俗的不堪詞語對陸某及其家人進行語言攻擊。琪某的侵權行為損害了陸某的人格權益和隱私,給陸某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負擔和精神損害,遂起訴至法院。其間陸某向法院提交了公證書、公證費發票等證據,以證明琪某的侵權事實及陸某的維權費用支出。

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中,侵犯對方名譽權如何認定及處理?

【判決結果】

一、被告琪某立刻停止侵權行為,刪除其在網路上釋出的侵犯原告陸某名譽權、隱私權的資訊,並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七日內在其有效微博上持續七日就其侵犯陸某名譽權、隱私權一事賠禮道歉。

二、被告琪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七日內向原告陸某賠償精神損失撫慰金10000元、公證費2000元,共計12000元。

【律師解讀】

1.

琪某釋出的涉案微博是否侵犯陸某名譽權?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具體人格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具體到個案審查中,判斷某種言論是否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中,侵犯對方名譽權如何認定及處理?

本案中,“tiky黑”(琪某)在微博中釋出關於微博博主“火貓三炸”(陸某)的微博資訊,及陸某與其他微博網友關於陸某本人及其家庭情況的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中出現了“親媽沒錢親爸換了好幾任、被大學同學排擠等”未經核實且帶有負面性評價的詞彙。琪某辯稱該微博內容涉及侵權的部分並非其所述,而是其他微博使用者說的。但琪某作為擁有幾千個粉絲的網路博主,在對其他微博使用者所述關於可能侵犯陸某的名譽權的內容未經核實,主動將該聊天記錄在微博進行釋出,截止2020年3月16日該微博被轉發2次、評論88次、點贊468次。結合微博內容及配圖能夠看出該微博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微博中使用的詞彙與內容,勢必會導致社會對陸某個人名譽及家庭關係的無端猜測和想象,從而給其個人及家庭的社會評價帶來負面影響。綜合上述原因,琪某釋出的涉案微博構成了對陸某名譽權的侵害。根據法律規定,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因此,本案法院要求琪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其在網路上釋出的所有侵犯陸某名譽及隱私的資訊),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是合法合理的。

2.關於公證費承擔問題。

陸某為儲存本案涉訴網路資訊內容向某市公證處申請公證並支付公證費2000元。關於陸某公證費的訴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的規定,故對公證費的訴請應由被告琪某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