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餘載未繳清車位款,開發商還能主張解除合同嗎?
法律規定“民法典施行之前成立的合同,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且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對方當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權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解除權消滅”,因涉案
為什麼會延期交房?碰到延期交房的怎麼辦?相關資訊看這裡!
綜上所述,生活裡碰到房子延期交房,最常見的問題就是開發商資金鍊斷裂、房子質量出現問題,或者開發商捂盤等漲價,其他的大多數屬於不可抗力或購房者自己的貸款沒有申請下來
合同解除異議權的基本規則
再次,異議權的行使方式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即須以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相對人反對合同解除權,必須以確認之訴的方式為之,否則不發生異議的效力
房屋買賣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時效是多久?解除合同的種類
房屋買賣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時效三個月,具體的解除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
違約方合同解除權探究
當法院面對特殊的合同解除案件時,法院會支援違約方享有合同解除權這一比較新的觀點,法院認為不能僅僅依據守約方享有合同解除權這一觀點,因為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節約社會資源、維護和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且法院綜合分析後認為合同是沒有必
普法課堂 | 解除合同 這些要“典”須知曉
合同糾紛案件庭審現場近期,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分別就審理的冉某訴李某合夥合同糾紛案、方某訴張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穆某訴姚某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進行剖析,透過以案釋法,梳理了民法典中關
合同解除權的性質辨析
依據這一規定,在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當事人有解除權的情形,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這再次肯定行使合同解除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是適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的一般規定
商法學週報 No.45: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行使及其後果
現階段,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權後如何賠償承攬人損失,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報酬請求權模式與損害賠償模式側重保護的主體不同,本期學術作者分享相關觀點,從不同內容反映二模式的利弊之處
王寶睿:違約方解除權的合理性及其構成要件
結合條文表述,此種情形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主體應當強調是違約一方,因為此權利系由違約方行使,並且就是調整違約方履行困難或者履行不能,而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繼續履行將致使違約方合同目的的不能實現,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失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