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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業委會“騙錢分贓” 算不算侵犯名譽權?

2022-05-02由 二三里資訊客戶端 發表于 林業

怎樣才算損害名譽權

質疑業委會“騙錢分贓” 算不算侵犯名譽權?

順慶區某小區一業委會成員在小區微信群裡公開質疑3位前任和現任業委會成員“騙取維修資金”“分贓”,被3人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在被告沒有使用過激和侮辱性語言的情況下,駁回了原告的訴請,但同時對被告行使監督權進行了限制,對其發表未經查證的言論的行為進行了批評和糾正。順慶區文化路某小區業委會成立於2013年,被告陳某自2016年擔任第二屆業委會副主任以來, 分管小區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在2017年2月15日和2020年4月18日, 小區業委會指派陳某及其他業委會成員前往南充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檢視其所在小區房屋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期間,陳某多次將含有小區物業合同、維修資金使用資訊及審批手續等內容的照片釋出在小區業主群內(總人數500人),並在微信群中發表以下一些言論:“再說違法違規騙取業主維修資金的問題”“這些錢哪些人參與了分贓? 在業委會內只有張某、王某、羅某三個人知道, 為什麼不站出來直言說清楚……” 因小區公共維修資金使用屬於全業主高度關注的敏感話題, 陳某發表上述資訊及照片後, 小區多名業主隨即在微信群裡發表了個人看法, 不少評論對3名原告不滿。今年1月18日, 張某(第一、二屆業委會主任)、羅某(第一屆業委會副主任)、王某(第一、二屆業委會副主任)3人向順慶區人民法院起訴陳某,請求判令陳某立即停止在業主微信群釋出並刪除對3原告名譽權構成侵害的言論, 在該微信群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費3萬元。被告陳某答辯稱, 他作為小區業委會副主任, 將查出的問題透過微信群告訴業主,是他的職責和義務, 受眾都是享有知情權的業主, 而非小區業主以外不應該知道的人。“我釋出的內容全部都有事實依據,沒有捏造、歪曲事實,也沒有使用侮辱性的語言, 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陳某說。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陳某在微信群中針對3原告的言論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本案原、被告4人均是小區業委會成員, 他們在業委會的工作應受全體業主的監督。被告陳某既是業委會副主任又是業主, 對3原告擔任業委會主任、 副主任期間小區公共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有異議, 在特定的小區業主群發表其蒐集到的部分照片和言論, 是為小區公共利益實施的監督行為, 雖部分內容沒有證據證明其真實性, 部分言辭有失偏頗,但未達到侵犯3原告名譽權的程度, 故對3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法院同時認為, 被告陳某在並無切實證據的情況下,釋出包括“分贓”“騙取”“一次就會騙走628000元”等言論,其行為確有不當,應予批評並予糾正。對於被告質疑的小區公共維修資金違規使用的問題,應當依法依規向有關部門反映。4月上旬,該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3原告的訴訟請求。羅英南充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何顯飛

律師志願者行動

侵犯名譽權如何認定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自然人的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對由其活動產生的社會評價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對名譽權的侵害必須是行為人所實施的侵害名譽行為影響了受害人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評價, 應當以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降低為標準。本案中,在業委會成員的名譽權和業主的監督權發生衝突時,法院在被告沒有捏造事實和採用過激的、帶有侮辱性的語言的情況下,對業主懷疑的語言採取了相對包容的態度,以維護業主對業委會成員及其工作行使監督的權利,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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