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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患方堅決要求產道生產,新生兒因產瘤死亡醫方仍應擔責

2022-12-29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林業

新生兒房間能開電視嗎

一、患方陳述

原告符某嫻(女,

1996

7

19

日出生)於

2019

10

月底懷孕,自

2020

年春節後開始在被告處產檢,預產期為

2020

7

30

日,期間除孕婦有膽汁淤積症外,其餘產檢正常。

2020

7

14

日,符某嫻於孕

37+6

周時,醫生因符某嫻有肝內膽汁淤積症建議其入院引產。

醫療糾紛:患方堅決要求產道生產,新生兒因產瘤死亡醫方仍應擔責

2020

7

15

日下午,符某嫻開始靜滴催產素。至

2020

7

17

12

13

分,符某嫻經“胎頭吸引術”誕下一健康女嬰並有初吮反應,但女嬰出生時左頭頂部有

5

×

4

㎝的產瘤,醫生稱系“胎頭吸引術”的正常反應。當日

12

45

分,女嬰出現氣促、呻吟,經低流量給氧無明顯緩解。

14

26

分,女嬰不僅呼吸困難,頭頂可觸及

16

×

12

×

2

㎝腫物,還全身面板蒼白。當天

17

35

分,女嬰頭頂仍可觸及

16

×

12

×

2

㎝腫物,全身面板蒼灰,開始血漿維持。

18

55

分,女嬰經搶救無效死亡。女嬰屍體隨後被送至

x

市殯儀館儲存。

二、

患方觀點

被告在明知女嬰出生時因“胎頭吸引術”致產瘤,但未引起重視,也未對該病況予以監控,放任血腫不斷擴大,於女嬰出現呼吸困難後也未第一時間且充分考慮該病況並予以對症治療措施,導致女嬰低血容量性休克死亡。女嬰系兩原告人生中的第一個孩子,兩人甚至來不及體會成為父母的喜悅,就必須承受孩子離開人世的悲痛。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

醫方觀點

1

、屍檢只能反映最終病理改變,患者其他的疾病也是導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對無病理改變或因故未檢出病理改變的功能性疾病,屍檢無法得到體現。孕婦孕早期即明確診斷肝內膽汁淤積症,屬重度,其圍產兒結局更差。此外,患兒新生兒呼吸窘迫綜合徵、酸中毒、新生兒凝血功能障礙、動脈導管未閉等病症,也與患者病情迅猛惡化密切相關。

2

、被告的診療符合醫療規範。被告在患者未臨產時就收入院,產科診治符合規範,家屬對產科處理無異議。患兒入科時主要表現為出生約

30

分鐘後的進行性呼吸困難。根據新生兒胎兒窘迫的病史,結合娩出後

30

分鐘就出現的氣促、呻吟等進行性呼吸困難的臨床表現,結合胸片檢查所見,入院診斷新生兒呼吸窘迫綜合症符合常規,頭顱血腫的診斷也明確。

患兒入科時血壓

73/52mmHg,

心率

170

/

分,與標準對照,均在正常範圍內。且入科後血常規

WBC31。41

×

109/L

HGB132g/L,

亦屬於正常。據此,新生兒入科時失血性休克的診斷不能成立。入院後的檢查證實有凝血功能障礙、酸中毒及血色素明顯降低,被告即調整相應的診斷,診斷思維無誤。

患兒

13

37

分辦妥入科手續,

16

20

分突發加重,頻臨死亡,期間實施了大量的治療,已涵蓋呼吸窘迫綜合症、頭顱血腫、休克、酸中毒、凝血功能障礙等疾病的治療需要,已盡力救治,符合醫療規範及常規。

3

、患兒病情惡化系原發疾病迅猛進展所致。患兒在胎兒期間持續處於高膽汁酸環境,待產過程中宮內窘迫明確,分娩前即存在嚴重缺氧、酸中毒;分娩時胎頭產道擠壓等引起頭顱血腫,失血進一步加重缺氧,加重酸中毒;

分娩後出現呼吸窘迫綜合症,更進一步加重缺氧及酸中毒;進而引起凝血障礙。缺氧、酸中毒、凝血功能障礙、出血、主要器官功能障礙之間形成惡性迴圈,這是患兒在短短

3

個多小時內就頻臨死亡的

根本原因

醫療糾紛:患方堅決要求產道生產,新生兒因產瘤死亡醫方仍應擔責

4

、患方不同意剖宮產,堅決要求經產道產是導致患兒頭顱血腫的根本原因。據此,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5

、根據第九版《兒科學》第

138

頁的記載,頭顱血腫如由產鉗牽拉或胎兒吸引所致,面板常有破潰或呈紫色,體格檢查及屍檢均證實新生兒頭皮未見損傷,據此分析,患兒頭顱血腫系產道擠壓、牽拉所致,進一步擴大與其自身凝血功能障礙有關,並非胎頭吸引所致。

6

、在分析醫療行為時,應以患者當時的表現來考慮各種可能的診斷,進而評價根據當時的診斷來考慮應當實施檢查與治療,而不是根據最終屍檢結果倒推此前的醫療行為應該如何。

7

、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應以合理診療標準,而不是規範診療標準來評價醫療行為。患兒病情惡化迅猛,病因不明,被告已盡力救治,已盡合理搶救義務。

8

、被告系基層醫療機構,對複雜、危重新生兒的救治經驗尚有不足,不應以三級醫院的標準來衡量,即使被告醫療行為存在不足,根據規定也應減輕責任程度。

9

、綜上所述,被告的醫療行為符合規範及常規,搶救措施積極合理。患兒自身病情複雜危重,診治難度大,其不良預後不可避免,並非醫療過失所致。

四、

屍檢結果

符某嫻嬰系因產時胎兒頭顱在產道受壓、牽拉、器械助產等致帽狀腱膜下血腫致低血容量性休克而死亡。

五、鑑定

意見

x

婦幼保健院對符某嫻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相關醫療過錯因素與患方的過錯因素共同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建議其醫療過錯參與度為

41%-60%

六、

醫療過錯分析

1

、醫方在孕婦入院後未對高危妊娠因素引起足夠重視。被鑑定人符某嫻屬高危妊娠,自然分娩可能對胎兒產生不良後果,雖醫方已向患者及家屬告知,但告知不夠充分,未能勸說行剖宮產術相對較安全。

2

、產道分娩,醫方吸引助娩欠謹慎,未盡高度謹慎注意義務。產婦宮口開全,出現宮縮乏力,行吸引助娩術,出現頭顱帽狀腱膜下血腫是在分娩過程中引起的產傷。醫方沒有提供胎吸時負壓強度,吸引幾次,每次牽引多少時間,不排除醫方在胎吸牽拉複雜技術操作方面存在欠謹慎,未盡高度謹慎注意義務。

3

、醫方對符某嫻嬰病情觀察欠仔細,治療欠及時。患兒於

2020-07-1712:13

因“胎兒窘迫”行吸引產出生,

Apgar

評分

1

5

10

分鐘均

10

分。

12:45

出現氣促、呻吟,隨後出現進行性呼吸困難。

醫方未能對高危兒病情進行查因,未對吸引助娩引起的頭顱血腫嚴重程度進行評估,只考慮胎兒窘迫。治療上未能對患兒出現低血容量性休克及早給予容量復甦,及早輸新鮮血,補充維生素

K1

、止血、控制感染、糾正酸中毒,機械輔助通氣等。

七、

庭審意見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被告

x

婦幼保健院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

55%

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的診療過錯行為造成原告符某飛、符某嫻的損失計算為

599582。75

100+962360+63800+5000+4345

)×

55%+30000]

醫療糾紛:患方堅決要求產道生產,新生兒因產瘤死亡醫方仍應擔責

八、

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院判決,

被告

x

x

婦幼保健院向原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

599582。75

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