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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抵押物無法確定被判不成立

2023-01-12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對合同提出異議怎麼寫

中國法院網訊

(陶然 陶志明)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未就抵押辦理書面的抵押合同,法院以無法確定抵押物的具體情況為由,認定該抵押法律關係依法不成立,遂依法判令:被告何某返還原告李某借款250萬元及利息;被告趙某對上述債務在人民法院對被告何某財產強制執行後仍不能清償部分承擔保證責任;駁回原告李某要求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與被告何某、趙某為朋友關係,均曾從事建築行業承接工程專案。被告何某因承接工程需要資金週轉,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間,先後14次向原告借款5598500元,分別約定月利率2%到3%不等。後被告何某共償還借款本金308萬元,尚欠本金251。85萬元。截至2020年1月31日,按約定產生利息2418082。5元,被告何某共支付借款利息1486080元。2020年11月17日,被告何某在《借款對賬單》上簽字,確認了上述借款及還款金額,並出具了欠條。被告趙某在欠條擔保人出簽字,載明擔保期限一年。庭審中,被告趙某表示被告何某曾以玉茶臺、傢俱等為本案借款提供物保,本案存在物保、人保的情形。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被告何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李某借款500餘萬元,有轉賬憑證、對賬單、借條等印證,原告李某與被告何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有效,予以認定。該借貸民事法律事實產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應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被告何某對原告主張的所欠借款本金250萬元、截至2020年1月31日按月利率2%計算的尚欠利息621335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約定月息1。3分計算欠息,均無異議,予以認定。對自2020年8月20日起產生的利息,原告同意被告何某的意見,調整為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計算,予以採納。

針對被告趙某提出何某曾以玉茶臺、傢俱等為本案借款提供物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八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的規定,因雙方未簽訂抵押合同,無法確定抵押物的具體情況,該抵押法律關係依法不成立。關於被告趙某提供的擔保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問題,鑑於雙方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該擔保法律事實產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後,應適用新的法律認定保證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該借條由原告持有,原告如認為趙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必須要求趙某在借條中明確載明保證方式,但該借條即保證合同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故採納被告趙某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抗辯意見。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判決生效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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