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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學徒工可索要雙倍工資

2021-10-17由 臥龍區總工會 發表于 農業

學徒工合同協議怎麼寫

「權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學徒工可索要雙倍工資

職工楊秀蘭的真實經歷:

楊秀蘭和9名同事於半年前進入到一家公司當“學徒工”,公司一直沒有與他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近,公司以她“扶不上牆”為由提出讓她走人,她雖表示同意但要求公司支付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可公司表示“學徒工”只是公司的“候補隊員”,只有“出師”之後才有資格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她無權要求公司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更無權索要雙倍工資。

「權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學徒工可索要雙倍工資

那麼問題來了,究竟公司的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有錯嗎?

法律分析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因如下:

一方面,“學徒工”也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換句話說,應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取決於是否建立勞動關係。與之對應,公司與“學徒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無疑是應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關鍵。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指出:“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這就是說,“學徒工”系“新招工人”的身份,其屬於用人單位的一員,不僅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用人單位也應當視情況給予報酬和勞動保護,因此,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具備勞動關係的特徵。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參照本條例執行。”該規定從另一個角度更加明確地表明學徒工同樣為《勞動法》所保護。

另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也指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由於公司沒有與包括楊秀蘭在內的“學徒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行為是對公司自身法定義務的違反,故公司應當承擔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責任。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