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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勞動爭議中,工資那些事兒

2023-01-11由 胡雄兵2015 發表于 農業

工資有打折這個說法嗎

說法:勞動爭議中,工資那些事兒

1、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

當前,很多傳統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都會約定:每週工作六天,每週休息一天,然後約定工資構成和明細。這個工資構成是否包含了一天的加班工資,合同中沒有明確,因此容易成為勞動糾紛的爭議焦點。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所以,每週六天上班必然包含一天加班,如果是週六加班得計算2倍工資。對此,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剛好是所在市的最低基本工資,那麼說基本工資包含加班工資顯然不符合事實,很難被仲裁委或法律支援。

因此,合理的做法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基本工資是包含這一天加班工資的,同時基本工資的設定不要剛好是所在市的最低基本工資,而應該比最低工資標準略高,這樣才能避免這個點的法律風險。另外,一旦碰到所在地剛好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也能有個緩衝應對的空間。

2、

加班工資計算以基本工資計算還是實收工資計算?

加班通常分為三種:日常加班,按照不低於日工資的

150%計算,週末休息日加班,按照不低於日工資的200%計算或者調休;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於日工資標準的300%計算。那麼,這個加班工資的日工資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實收的工資計算還是基本工資來計算呢?

實踐中,法院通常支援以基本工資作為基數來計算。勞動者每月實收工資除了基本工資外,還包括全勤、績效、獎金等,基本工資屬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內的勞動所得,全勤、績效、獎金等屬於勞動所得的結果獎勵,並不是直接的勞動所得,其目的與加班不一致,因此通常不屬於工資範疇,不作為基本工資的計算依據。但是,也有很多用人單位在這一方面不規範,既沒有勞動合同約定,也沒有日常的工資明細表,最終如何認定基本工資時證據不足,那就難免仲裁委或法院以前十二個月的實收平均來計算加班工資了。

3、

延遲支付工資是否屬於企業違約?有何法律風險。

關於這一點,首先要明確,目前勞動法相關的法律只規定了按月支付工資,具體每個月幾號發工資,一般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但是,深圳走在全國前列:《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了每個月

7號之前支付上月工資,經過勞動者或工會同意,延遲15日最遲不超過22日。

對此,實踐中有二種不同的法律判決:一種是勞動合同約定優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具體日期支付工資。若是實際發放的日期晚於合同約定日期,最終會被認定為拖欠工資。

拖欠工資是一種違約行為,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還能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的財務得小心了,發工資千萬不要晚於合同約定,而且遇到週末或法定假日,只能提前,不能順延到節後第一個工作日,否則視為拖欠工資。

第二種判決只有深圳有。那就是依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必須

7號之前發上月工資,經過同意最遲不得超過22日,否則視為違約,哪怕勞動合同中約定可以晚於22日也不行,該約定也因違反條例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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