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畜牧業

懲治操縱市場、“老鼠倉”有最新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計算、認定標準明確

2022-06-25由 天天基金網 發表于 畜牧業

罰金標準範圍怎麼算

最高法、最高檢6月28日釋出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的範圍,“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等。

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表示,操縱市場案件的涉案金額普遍在千萬以上,有的達到近百億。操縱市場和“老鼠倉”是證券期貨法律法規所明令禁止的行為,依法查處操縱市場、“老鼠倉”是證券期貨監管執法的重點。

釋出關於證券期貨兩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李勇介紹了兩部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一是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共11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六種情形,“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依據,“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以及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

二是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共12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的範圍,“違反規定”的內涵,“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審查、認定標準,“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李勇指出,為依法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犯罪,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了操縱證券市場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修改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規定了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明確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關刑事立法為依法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與此同時,司法實踐反映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尚不明確,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爭議,需要透過司法解釋作出規定,確保刑法的正確實施。

李勇指出,起草制定兩部司法解釋歷時近二年時間。最高人民法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了這兩部司法解釋。兩部司法解釋於2018年分別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1748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10次、11次會議討論透過。2019年6月27日,“兩高”正式印發兩部司法解釋,並從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老鼠倉”案件呈現新特點

最高檢表示,2015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共起訴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71件111人,起訴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21件41人,起訴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102件128人。

其中,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辦理了“馬樂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案”、“徐翔操縱證券市場案”、“伊世頓操縱期貨市場案”等一批重大證券期貨犯罪案件,有效維護了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秩序。

程合紅介紹稱,“老鼠倉”案件呈現新特點:

“老鼠倉”案件新特點

一是主體範圍不斷擴充套件,行為主體由以往常見的基金經理擴充套件到其他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二是行為表現更加多元,由以往直接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逐漸發展到通過出售未公開資訊、交換未公開資訊、利用未公開資訊為他人賬戶交易等新形式獲利

三是違法所得巨大,據統計,不少案件的當事人違法收益超過1000萬元

李勇介紹稱,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快速發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犯罪不斷髮生。近四年來人民法院一審受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別是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重大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犯罪案件(俗稱“老鼠倉”)不斷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隱蔽、多樣,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規模化、公司化趨勢明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額不斷增大,不僅嚴重破壞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期貨市場原則,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且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必須依法予以懲處。

證監會:依法嚴厲懲治操縱市場、“老鼠倉”違法犯罪行為

程合紅表示,操縱市場和“老鼠倉”違法行為出現的新的形式和特點,迫切要求在總結既有監管執法和司法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在執法及司法中作出應對。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充分反映了操縱市場和“老鼠倉”犯罪案件的新變化、新特點,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認定標準,強化了對這兩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是提高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成本、強化法律責任、完善科創板試點註冊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舉措,對於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科創板改革有序開展、有效促進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程合紅指出,操縱市場和“老鼠倉”是證券期貨法律法規所明令禁止的行為。

操縱市場作為資本市場中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誤導和欺詐市場投資者,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破壞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任基礎,擾亂資本市場秩序,損害正常市場機能和有效價格機制,影響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正常發揮,社會危害性極大。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明確將操縱市場列為禁止的交易行為,並規定了連續交易、對倒、自買自賣三種證券市場操縱型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對期貨市場操縱行為作了專門規制,列舉了連續交易、對倒、自買自賣和囤積現貨等四種期貨市場操縱型別。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行為(俗稱“老鼠倉”)是資本市場中嚴重的背信行為,不僅損害了委託人的財產利益,也破壞了現有及潛在委託人與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之間的信任關係,損害了金融行業的信用根基。《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禁止“老鼠倉”行為。

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基礎上,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均在各自的《交易規則》中設立“交易行為監督”專章,各期貨交易所制定釋出專門的“異常交易監控指引”,從異常交易的角度進一步規定了交易所重點監控的涉嫌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織密對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違法行為的自律規範體系。

司法解釋的出臺為全面查處操縱市場、“老鼠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

近年來,資本市場中操縱市場和“老鼠倉”違法犯罪行為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變化。例如,操縱市場的手段更加複雜多樣,包括虛假申報、“搶帽子”、綜合手法操縱等逐年增多,資訊型操縱、跨市場操縱、濫用技術優勢操縱等時有發生,以往慣用的“長線集中操縱模式”逐步減少、短線操縱案件增多,藉助關聯賬戶和網際網路絡實施操縱行為的現象突出等。同時,操縱市場案件的涉案金額增大,成交額普遍在千萬以上,有的達到近百億,部分案件違法所得金額上億。

程合紅強調,依法查處操縱市場、“老鼠倉”是證券期貨監管執法的重點。

2015年以來,證監會依法嚴厲查處操縱市場和“老鼠倉”違法行為,對操縱市場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07件、市場禁入決定8件;對“老鼠倉”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7件、市場禁入決定4件。對於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同時,證監會還高度重視對操縱市場、“老鼠倉”違法行為的監測、預警和防範,推進監管關口前移,打“早”打“小”,努力防患於未然。包括加強日常監管,大力推進“看穿式監管”和賬戶實名制工作;持續強化交易所的一線自律監管,健全對異常交易行為的快速反應機制;加強資本市場監管執法科技化建設,進一步推進跨市場監測監控;深化與有關部門的資訊共享、監管協作,發揮監管合力等。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