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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名怡:利用網路侵害人格權牟利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022-04-24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林業

網路侵權怎麼找到侵權人

葉名怡:利用網路侵害人格權牟利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葉名怡

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享有人格權。有些人格權不僅具有精神利益,還具有經濟利益,如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等。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名稱)或肖像,更不得透過非法使用他人人格權來牟利。

就自然人的肖像權而言,但凡透過一定載體展現他人外部形象,並使之具有可識別性,均構成對他人肖像的使用,均須徵得他人同意或符合特定公益目的。“知名藝人甲某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中,被告雖然對原告的照片進行了加工處理,但加工處理後的肖像剪影是對原告照片的精準畫像,具有明顯可識別性,仍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濫用,是對他人人格權的強制商業化。

就企業的名稱權而言,因企業名稱是企業核心商業要素之一,企業名稱權作為人格權也具有經濟利益。在“網路競價排名侵害名稱權案”中,網路使用者故意利用知名企業名稱進行商業引流牟利,這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償提供搜尋廣告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盡必要注意,成立過失型幫助侵權,應與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侵害具有經濟利益的人格權,其損害賠償具有特殊性,可按照被侵權人損失、侵權人獲益或法院酌定數額來賠償。民法典人格權編與侵權編協同作用,構建起周密體系,共同捍衛人格權,併為構建和諧有序的商業競爭環境發揮重要作用。

作者: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葉名怡

編輯:楊書培

葉名怡:利用網路侵害人格權牟利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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