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林業

行人橫穿馬路被撞身亡,司機被判全責?行人是否也有一定責任?

2022-03-26由 屈遠志 發表于 林業

橫穿馬路被撞誰的責任

“明明是他橫穿馬路,卻判我全責,我既賠錢又坐牢,我不服………”

因交通肇事罪剛剛服完刑的老李,丟了工作,找工作也沒人要,處處碰壁,兒子也因為他坐過牢,不能考公務員,生活陷入一團糟。他一心想討個說法。

這一切,都是因為兩年前的那次車禍。2019年8月28日晚10點,在河南鄭州開出租車的老李,以每小時50公里的速度正常行駛時,一位橫穿馬路的男子突然竄出,他反應不及,發生了交通事故,後該男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老李立即報警,在原地

等候

,直到交警到來。

行人橫穿馬路被撞身亡,司機被判全責?行人是否也有一定責任?

事後,交警部門認定老李負事故全部責任,老李不服,他堅定地認為,馬路100米處就是人行斑馬線,行人不走斑馬線,橫穿馬路,行人也是有責任的,因此拒絕簽字。

然後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了複議,被維持。他也隨之被關進了看守所。法院一審認為老李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5個月。老李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但重審後,他仍然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一、本案交警部門認定老李負事故全部責任,是不當的。

1、本案中老李沒有違反交規,其駕車屬正常行駛,(在限速60公里的路段,以50公里/每小時的速度行駛)。

2、死者陳某橫穿馬路,且是在100米處有人行斑馬線的情況下,突然竄出,橫穿馬路,屬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自身具有過錯。

3、雖然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但是,本案中,老李即使有一定疏忽,操作不當,也不應該是全責。

因此,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陳某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認定老李負全責不當。

行人橫穿馬路被撞身亡,司機被判全責?行人是否也有一定責任?

二、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作為證據採信,當該事故責任認定書存在明顯不當和疑點時,應當以審理查明的事實為準,不宜直接引用。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其證據效力較一般證據強,是法院審理案件的重要證據,一般情況下,這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當它存在明顯不當的時候,人民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是可以不直接引用的,是可以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下判的,這方面的案例很多。

三、本案中老李,可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老李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據,是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人重傷、死亡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立案標準主要有以下3種: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重傷,負全責或者主要責任;2。造成死亡3人以上,負同等責任;3。負擔事故全責或者主要責任,但無力賠償數額達30萬元以上。

老李被認定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觸犯的正是該規定中“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負全責或者主要責任。”

行人橫穿馬路被撞身亡,司機被判全責?行人是否也有一定責任?

具體適用上,可以認定老李負同等責任,那樣,他可以不構成犯罪。至少,這種情況,認定行人無責,車輛方負全責,是不公平的。法治的真正內涵,應該是守法者無罪,違法者擔責,而非“弱者”有理,更不應該“死者為大”,法律就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