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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交通事故致11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有何區別?

2022-03-18由 歷史大觀賀 發表于 漁業

交通肇事是什麼意思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範,親人兩行淚。”交通出行是當今社會必不可少的,隨著車流量的增多,交通事故也不可避免的出現。在日常生活中,小刮小碰在所難免,但是重大的交通事故卻是可以避免的。

江蘇交通事故致11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有何區別?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最嚴重的兩個有關交通安全的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責任罪,這兩個罪名非常相似,那麼應該如何區分?兩者誰的罪名更加嚴重呢?

在瀋海高速鹽城段,於4月4日發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李某駕駛的大貨車,在G15瀋海高速上行使時,右後側的一個輪胎脫落。隨著輪胎脫落並且在高速公路上成為阻礙物,導致後續的車輛不得不進行緊急避讓。

董某開大大貨車就因為緊急避讓,失控衝向了隔離護欄,並且與對向駛來的大客車相撞,導致一連串的汽車追尾事件。而這場事故導致大客車7人死亡,19人受傷,大貨車2名駕駛人員全部死亡。在大客車後還有兩輛貨車為了避讓,也發生追尾側翻,導致2人死亡。

江蘇交通事故致11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有何區別?

經過交警部門的後續調查發現,董某在駕駛大貨車時,並無疲勞駕駛,超速駕駛、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同時警方也控制了李某和其同車駕駛員,而這一起事故究竟屬於交通肇事罪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首先交通肇事罪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他的構成要件有四方面,分別是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由此可見,兩者的定義和含義並不相同,那麼它們有什麼相同之處,不同之處?

江蘇交通事故致11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有何區別?

(一)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相同點

1。 兩者均為過失犯罪。這裡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2。 兩者均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交通肇事罪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違反了《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不一定只違反兩罪中的一種,大概率同時觸犯了這兩條罪責。

3。 兩者的刑事處罰定檔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至死除外)。根據刑法第134條之規定,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蘇交通事故致11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有何區別?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不同點

1。 兩者的主體不同,交通肇事逃逸罪的主體是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較廣,既包括直接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包括對產業作業有責任的指揮、負責人員。

2。 兩罪同犯僅限於航道、道路交通領域。換句話說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界定,不包括修理廠、停車場、農耕田地等其他交通領域。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卻包括以上的各個交通領域,同時涵蓋了航道和道路交通,因此兩罪同犯的情況,大多出現在航道和道路交通領域中。

江蘇交通事故致11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有何區別?

那麼根據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就能夠判斷出江蘇瀋海高速重大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屬於那一種罪行。據目前可供參考的訊息可判斷出,這起事故的始作俑者是大貨車駕駛員李某。

他在駕駛途中右後側的一個輪胎脫落,最後導致一場慘痛的交通事故發生。而他在發現輪胎脫落後,並沒有對輪胎進行處理,而是任由輪胎擋在高速公路中,從而導致董某某因為緊急避讓撞向隔離護欄,最後與對向大客車相撞。

因此大客車駕駛員李某在作業中違反了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從而引發重大傷亡事故,他觸犯了我國刑法中的重大責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