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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詐方式高價銷售正規藥品,可能構成詐騙罪

2022-10-04由 王鵬飛律師 發表于 林業

誇大價值售賣屬詐騙嗎

以欺詐方式高價銷售正規藥品,可能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透過設立藥房購進有國家正規批文的處方藥,成立諮詢公司招募話務員進行話術培訓,並透過話務員定向致電中老年客戶,以虛誇藥效、恐嚇病情影響等方式高價銷售藥品的行為,同時觸犯非法經營罪和詐騙罪,擇一重處應認定為詐騙罪,而藥品真實可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案情簡介:

2012年5月,被告人段某1出資,與被告人段某2、董某、焦某成立了杭州A商務資訊諮詢有限公司,欲透過電話銷售的方式銷售處方藥蛾苓丸,並招聘被告人王某入職。截至2016年2月1日,段某1陸續成立或收購了無藥品經營資質的杭州B貿易有限公司、杭州C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等公司,以及具有藥品經營資質的杭州D大藥房有限公司等藥房。

段某1等人安排廣告部非法印刷了《天蠶與前列腺》等書籍,虛構、誇大蛾苓丸的療效,並在報紙、雜誌等媒體上以贈書形式吸引患者與公司聯絡,接線員記錄姓名、住址等聯絡方式作為客戶資源轉交給話務部,後分配給公司話務員;話務員藉機謊稱本人是醫生、教授、專家、前列腺康復中心主任等,誇大被害人前列腺病情的嚴重性,甚至恐嚇被害人稱如不及時治療會癌變、惡化為尿毒症;然後透過誇大療效、虛構治癒率等方式推銷蛾苓丸等藥品,將出廠價20多元的蛾苓丸以200元左右的價格售賣給被害人。被害人服藥之後發現沒有效果,話務員即以需要延長服藥時間為由,欺騙被害人繼續購買、服用蛾苓丸以及其他產品等。因常有客戶向監管部門投訴,段某1等人經常變更發貨地址以逃避檢查。為應對無效退款承諾,段某1等人還故意設定障礙。

至2016年9月案發,各被告人共騙取150萬餘名被害人財物2。58億餘元。

以欺詐方式高價銷售正規藥品,可能構成詐騙罪

一審法院判決:各被告人行為構成詐騙罪,最高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各被告人行為構成詐騙罪的定性,但將最高刑期改為15年有期徒刑。

具體理由詳述如下:

首先,被告人行為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1、涉案公司設立時,就將有一定經濟基礎的前列腺疾病患者為銷售目標。

2、在售賣產品過程中,誇大藥物療效,聘請專家、教授虛假診斷引導受害者購買藥物,並虛構該藥物享受國家財政補補貼。

3、各被告人自稱買賣自由,可以無效退款,但當被害人實際要求退款維權時,話務員有應對的套路,包括欺騙被害人繼續購買、延長療程或者搭售其他產品,儘量不退款;其間產品中提供投訴卡售後服務,標註的投訴熱線電話實際是段順科名下諮詢公司的電話,事實上更好地阻止了被害人向正規管理部門投訴;銷售後期更是把無效退款承諾條款予以撤銷。

綜上,各被告人相互配合,透過詐騙手段使得被害人交付財產,並且逃避返還財產義務,可推定其等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且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造成了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構成詐騙罪。

其次,藥品價值應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在購買藥品的交易中,被害人雖然得到了行為人的給付,但被害人的高額給付卻具有特定期待,即希望買到便宜的藥品且藥到病除,而被告人透過欺騙手段獲得本不能取得的經濟利益,被害人的特定目的則未實現,故被害人存在財產損失。

基於同樣的理由,被告人系以提供對價的方式實施欺騙行為,並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所以計算詐騙金額不能扣除行為人提供的對價,故在犯罪數額中對藥品價值作為犯罪成本不予扣除。同時,要對蛾苓丸本身的性質予以考慮,它本身可以透過正規的方式進入市場交易,對部分患者還有一定療效,客觀上本案未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故作為量刑情節可對全案被告人酌情考慮,所以二審在維持定性的前提下分別對各上訴人予以改判,更能體現罪責刑適應的原則。

最後說明:被告人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以及詐騙罪,擇一重處定詐騙罪,該節理由本文不做贅述。

本文作者:王鵬飛律師

以欺詐方式高價銷售正規藥品,可能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