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出租的房子起火 租客和房東誰擔責任?
2023-01-16由 廣西消防救援總隊 發表于 農業
租的房子自然災害誰負責任
2019年5月5日上午6時許桂林市雁山區雁山鎮西龍村一民房(出租屋)發生火災造成5人死亡,6人重傷32人輕微受傷
火災原因為電動腳踏車電氣故障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審刑事判決書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3名責任人判刑
配圖與文章無關
被告人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告人陳某系公寓的實際經營者,違反消防管理規定,在沒有辦理任何審批手續,且未安裝任何消防安全設施的情況下對外出租公寓,且封堵公寓大門,僅留一過道供人出入,致使火災發生時未能被有效遏制,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趙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人趙某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將未達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給陳某經營公寓,事後未盡到相應的監管職責,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人吳某受聘管理公寓,在明知公寓存在消防隱患的情況下,依然對外出租房屋,作為管理者其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初期火災,未盡到管理職責,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除此之外
在別的情況下
房東、租戶、物業
分別需要負什麼責任呢?
純乾貨案例分析往下看
案例剖析
2017年10月20號,浙江湖州市吳興區大港村一民房因被告人胡某(租客)電動腳踏車在樓梯間內充電引發火災,造成2人死亡。
細節回顧:
該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為被告人
胡某(租客)
,當晚其由自己房間內臨時拉出電線給電動車充電,且將電動車停放在樓梯間內。起火後煙氣沿樓梯向上蔓延,導致樓上租住人員無法逃生,從而造成租住在此的李某父子吸入炭塵、一氧化碳後雙雙殞命。
乍一看責任主體僅有被告人胡某一人因為其私拉電線充電的行為導致火災應付事故全責?
其實不然還有一名責任主體那就是民房的房東強某。
判決一:
被告人胡某因過失引發火災情節較輕構成
失
火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判決二:
被告人房東強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2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
消防責任事故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三:
火災發生後
經調解
胡某、強某共計賠償遇難人員家屬116。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