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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權益保護|“外賣騎手”勞動關係的認定

2022-05-30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勞動保護的意義是什麼

勞動者權益保護|“外賣騎手”勞動關係的認定

“外賣騎手”勞動關係的認定

--某物流有限公司與胡某、第三人某管理諮詢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勞動者權益保護|“外賣騎手”勞動關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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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胡某註冊美團騎手APP賬號擔任全職外賣騎手。2019年3月,後某物流公司承接胡某工作區域美團外賣配送業務,並繼續使用胡某作為全職騎手,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規定,胡某等全職騎手每天須到站點集中開例會,上下班時均須在美團騎手APP打卡,上班期間須統一穿戴指定的頭盔、工衣。工資報酬按月計算,按接單數量計算提成,每月的報酬由站長李某負責核算,並透過微信將工資表發給各騎手核對。後某物流方公司於2019年5月1日與某管理諮詢公司簽訂《服務外包合同》。胡某則在某物流公司的要求下於2019年8月9日透過網上與某管理諮詢公司簽訂《分包服務合作協議》,約定諮詢公司將“美團外賣配送”業務分包給胡某,但該協議並沒有實際履行,胡某仍由某物流公司支配和管理。2020年3月18日,胡某的美團騎手APP賬號被某物流公司封停而無法接單。

經勞動仲裁,確認胡某與某物流公司在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裁決某物流公司一次性向胡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0650.96元。

某物流公司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判令其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給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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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一審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主要依據雙方主體是否適格,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以及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因素綜合認定。首先,某物流公司與胡某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係主體資格。某物流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用餐配送業務,透過騎手的送餐作業收取美團的送餐費作為公司的經營收入,並用以支付涉案騎手報酬。其次,胡某在工作過程中由李某等某物流公司的員工直接管理、指揮和監督,其是否接單、是否出勤、何時上班均不能自行決定,嚴格受到某物流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和獎懲標準約束,故應認定某物流公司對騎手胡某進行勞動管理。最後,胡某的報酬由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員李某核算,按月支付。上述三點符合認定勞動關係成立的條件,

故判決確認原告某物流公司與被告胡某在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原告某物流公司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向被告胡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0605.96元。

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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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外賣騎手”是網際網路經濟大背景下一種新的用工形態

,相比傳統就業模式,騎手在勞動過程、從屬關係以及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關係等都發生了變化,這給人民法院審理相關勞動爭議案件帶來了新挑戰。

本案緊緊把握勞動者權益與促進勞動市場靈活性的平衡關係,綜合考慮用人單位與“外賣騎手”之間的人身依附程度、勞動成果歸屬、報酬核算依據等事實,依法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依法保障了“外賣騎手”等新業態從業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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