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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先審什麼(附帶民事訴訟如何審理)

2022-01-06由 律獅來了 發表于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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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先予執行

1、附帶民事訴訟的先予執行,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之前,司法機關根據民事原告人的請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給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項或履行一定義務並立即執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透過的《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的規定,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先予執行或駁回申請。”

2、附帶民事訴訟的先予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肯定,沒有爭議。

第二,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的給付義務。

第三,行使權利具有緊迫性,即附帶民事原告人急需實現其權利,不實現其權利將嚴重影響其生產或生活。例如,故意傷害案件中,不先予執行醫療費,被害人就無法得到及時救治;故意殺人案中,不先予執行被害人撫養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費用,被害人家屬將生活無著,等等。第四,必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了申請,否則,司法機關不依職權決定先予執行。第五,必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確無履行能力,即使原告人提出了申請,也不應先予執行。

附帶民事訴訟先審什麼(附帶民事訴訟如何審理)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原則和標準

1。賠償原則

堅持全額賠償直接物質損失的原則,同時適當考慮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現在賠償能力和將來賠償能力),對未成年被告人還應適當考慮其監護人的賠償能力,但不能任意減免,更不能判令不予賠償。被告人的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量刑酌定情節。

2。賠償標準

國家有規定的,應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具體規定的,可按本地區有關部門的標準執行;地方也沒有規定的,可參照本地區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問題

1。訴訟保全、先予執行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和扣押被告人的財產。查封或扣押就是訴訟保全措施。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用以及勞動報酬或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2。調解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在一、二審階段均可適用調解,但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除外。

3。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分開審理問題

(1)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分開審理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得過分遲延。可能引發刑事案件審判過分遲延的事由有:

①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一時難以確定;

②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

③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

④具有其他延期審理或中止審理情形。

(2)刑事案件與附帶民事訴訟分開審理後,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程式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3)一審是合併審理的,二審仍可分開審理。

(4)執行問題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