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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何不賠死亡賠償金

2022-07-12由 學法的小汪 發表于 畜牧業

工亡賠償後還可以民事賠償嗎

導語: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補償被害人因人身或者財產所遭受的損失,然而,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卻對死亡賠償金的訴求不予支援。

基本案情:

2000年09月03日9時許,被害人馬某1(女,歿年29歲)與被告人田某之妻楊某因過路問題發生口角並廝打,田某前來幫忙,後被路人勸開,馬某1的丈夫李某1聞訊趕到遇到田某,雙方再次發生口角,馬某1趕來幫忙,馬某1、李某1與田某再次發生廝打,田某用隨身攜帶的牛角刀將李某1、馬某1殺傷後逃離現場,後馬某1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死者馬某1系被他人持銳器刺殺右胸部傷及胸腔器髒失血死亡,李某1所受損傷為輕微傷。2020年06月18日,田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

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理由如下: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提出“要求田某賠償李某1住院醫療費6000元、誤工費10800元、護理費7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0元、營養費4500元、交通費600元,要求田某賠償馬某1的死亡賠償金100000元、喪葬費30000元,共計人民幣163600元”的訴訟請求。經查,田某的犯罪行為確實給李某1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由田某賠償。李某1提出的合法請求部分,予以酌情賠償;對於不合理請求部分,不予支援賠償。李某1要求田某賠償馬某1的死亡賠償金100000元,因不屬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不予支援。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二、被告人田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五萬二千元(應扣除已經給付的二千元)。賠償款項應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律師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屬於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而不予支援。那麼,死亡賠償金是否被法律明文規定不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專案之 一呢?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該條法律只是對上述專案進行了強制性的規定,但並未對死亡賠償金作出禁止性的規定,同時也表明賠償的金額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進行裁判。其實,在司法界中對此也存在較大的爭議。

一種觀點就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物質損失應當限定為直接、現實的物質損失。具體而言,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合理費用。如果被害人致殘的,物質損失還應包括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而發生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合理費用。如果被害人死亡的,喪葬費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實際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合理費用亦屬於直接的物質損失。死亡賠償金既具有一定的精神撫慰性質,又包含尚未發生的期待利益,故不屬於直接物質損失,不能納入判決賠償的範圍。

另一種觀點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應實行全部賠償原則。理由如下:其一,於法有據。《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此條中的“根據情況”,應當指案件的事實情況,主要是指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的實際情況及被害人、被告人的責任的有無和大小等情節,根據這個情況來判處被告人進行賠償。其二,能夠撫慰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創傷。雖然全面足額賠償可能出現空判,並給執行帶來難度,但訴訟不是執行。能不能賠償,這是執行的問題;應該賠多少,這是判決的內容。根據被害人實際損失的多少來決定賠償數額,可以撫平被害人心理上的創傷,防止被害人因判決不合理而纏訴。對於被告人暫時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中止執行,等中止事由消失後,繼續執行。其三,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行全部賠償原則與民法典中民事賠償的規定是一致的,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被害人無論透過附帶民事訴訟還是透過民事訴訟都能得到同等保護。

筆者認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基本的任務,雖然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應當賠付的專案,這屬於強制性的規定,但是對於死亡賠償金並未作出任何的禁止性規定,然而在司法裁判中卻直接予以禁止,不作為賠償專案之一,顯然與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是相背的。試想一下,如果作為家中頂樑柱的被害人被當場殺死,那麼家屬能夠主張的就只有喪葬費,對於被害人的家庭來說無疑是將他們一家人也宣判了死刑。

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探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並非強制性的規定,也就是必需在刑事訴訟中提起。然而,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條規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本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作出判決。顯然,再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也很難得到支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何不賠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