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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不請自來,喝完酒回家途中遭意外身亡,主人是否擔責?

2022-12-29由 北青網 發表于 農業

酒的含量有什麼

好友不請自來,喝完酒回家途中遭意外身亡,主人是否擔責?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李函潞 陶明忠 記者 王曉宇)親友相聚,總喜歡喝點酒助助興,但如果因飲酒損害身體,甚至釀成悲劇,就得不償失了。

近日,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結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判決招待朋友的主人承擔3%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3。2萬餘元。

胡某與陳某是相識多年的老友,兩人有個共同的愛好,就是喜歡喝酒。2022年1月的某天晚上,胡某自行來到陳某家中,兩人炒了幾個小菜,一起喝了幾杯。之後,陳某將胡某送至樓下。

胡某在酒後未戴頭盔的情況下,獨自駕駛電動車回家,中途車輛撞上路側綠化帶導致其受傷。過路人發現報警,將胡某送至醫院搶救,公安機關對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檢驗發現,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5mg/100ml。胡某入院後被轉至康復中心治療,5日後,在康復中心死亡。

鑑定機構對胡某死亡原因進行鑑定,顯示胡某符合嚴重顱腦損傷死亡。交警部門認為,胡某醉酒後未戴頭盔駕駛電動腳踏車超速行駛,是此次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故認定胡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2022年5月,胡某兒子小胡將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9萬餘元。

庭審中,小胡質證,在胡某離開陳某家時,陳某沒有勸阻和護送胡某到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被告陳某辯稱,當晚胡某不請自來,自己已經吃過晚飯,出於禮儀,為其做菜並僅給胡某倒了1兩5的酒,自己深知胡某酒量,是不可能喝到醉酒的程度。

且根據事故現場錄影,胡某為防雨頭戴一塑膠袋,塑膠袋因風矇住眼睛導致視線不清才是案涉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再則,陳某家距事發地僅1公里,胡某離開至事發地用時40分鐘,中間是否再至別處飲酒,情況不明,不能認定案涉事故的發生是在被告家喝酒所引起。

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共同飲酒後出現人身傷亡事件,如共同飲酒人未盡到提醒、勸阻、照顧、護送、通知等義務,應對造成的人身傷亡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和胡某系多年朋友,應當相互瞭解。被告無證據證明其對胡某進行了必要的提醒、勸阻等附隨義務,其應當對胡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護為主,本案中,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受害人胡某,應當認知和預見自己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嚴重後果,其本人過量飲酒與傷亡後果具有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關係,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對其傷亡承擔主要責任。

綜合考慮本案實際、雙方當事人的過錯以及事故發生的全過程,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09萬餘元,法官認為被告承擔3%的賠償責任為宜,最終判決被告賠償3。2萬餘元。

(現代快報全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