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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運輸費,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延期的,應據實增加該費用

2022-03-12由 許海峰律師 發表于 農業

垂直運輸費屬於什麼費用

按施工日曆天數計算垂直運輸費,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延期的,應據實增加該費用

垂直運輸費,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延期的,應據實增加該費用

【判決出處】

法院: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案號:(2014)蘇民終字第0231號

名稱:宿遷市中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三華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基本事實

2006年9月25日,發承包雙方當事人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承建發包人開發的位於泗洪縣長途汽車站西北側“聖瑪可”購物廣場一期法國區2#、3#、5#、6#、8#、9#、11#~19#建築工程的土建、水電部分,建築面積約38850平方米。合同價款為1942。5萬元。合同價款採用可調價格方式確定。本工程造價以專案施工圖、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作為編制預、結算的依據。執行江蘇省2004年建築與裝飾工程計價表及現行有關計價檔案計費。承包基數為含稅總價下浮8%。

律師評註

垂直運輸費的計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按照建築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計算,另一種是按照施工日曆天數以天為單位計算。本案合同約定計價方法是“可調價格方式”,也即常見的用施工圖紙等計算出工程量,套用定額基價,再逐步取費。根據江蘇省200年建築與裝佈工程計價表)和相關檔案的規定,垂直運輸費接照建築面積計算,且垂直運輸費是指工程正常完工所花費的費用。故如果工程實際工期超過了合同約定工期,超過工期後的垂直運輸裝置,如井架和捲揚機、塔吊,仍然需要使用進而產生成本費用,該費用承包人可否向發包人索賠,是本案的焦點。

【造價鑑定】

訴訟過程中,因雙方當事人對承包人延期完工是否系發包人變更施工方案所致以及承包人主張的垂直運輸費存有異議,中原公司申請對因三華公司施工方案變更導致中原公司施工工期順延天數及垂直運輸費的數額進行鑑定。

律師評註

本案承包人提出的鑑定請求非常巧妙,以鑑定機構的專業意見支援工期順延的抗辯。

仁和公司作出的鑑定結論為:工期為299天,垂直運輸費為1512509。44元(130+169)×316。16×16]。鑑定說明:關於工期拖延的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

(1)如果主體結構拖延工期,誰違反了合同約定由誰承擔責任。(2)如果主體結構沒有拖延工期,那麼附屬變更方案承擔拖延工期的主要因素,請法院核實是否因方案變更遲遲未定而導致工期拖延。

律師評註

從計算公式可以看出該案的垂直運輸費按照施工工期日曆天數計算。筆者認為本案鑑定機構採取了較為妥當的垂直運輸費計算方法。因為如果按照建築面積計價,則垂直運輸費是固定金額,無論工期延期多久,也無論工程延期的責任在發包人還是在承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固定價格承擔該風險,必不公平。故以施工工期日曆天數計算,只要區分工程延期責任,扣除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延期就可以準確計算出該費用的真實數額。

垂直運輸費,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延期的,應據實增加該費用

鑑定人員孫勇到庭做出如下說明:三華公司未發出拆除塔吊的通知,在沒有初步通知竣工驗收之前,塔吊是不能拆除的。2007年10月25日三華公司還在出具工程變更通知,故應當持續計算塔吊費用。因竣工報告是中原公司出具的,所以塔吊使用時間根據竣工驗收報告作出了調整。施工方主體工程在合同約定的完工日期之前已經完工,如果發包方不變更附屬工程的施工方案,附屬工程是可以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完工的。從目前的現有證據來看,看不出因為中原公司的原因導致工期的延誤。

律師評註

本案垂直運輸機械為塔吊,只要塔吊未拆除就應當持續計算垂直運輸費用。鑑定機構還對工程延期竣工的責任作出了認定。

【發包人觀點】

(1)仁和公司鑑定報告中垂直運輸費計算299天不符合塔吊施工的實際情況,施工變更單的內容不能說明塔吊在使用。涉案工程僅為兩層,單體面積不足4000平方米,不可能使用塔吊299天。(2)涉案工程開工時間不同、工期不同,故塔吊的使用時間不同,應當分別計算。

法國區15棟樓合同約定工期為207天,故14臺塔吊使用207天,總天數為2898天,20#樓及鼓樓的合同工期為各100天,使用2臺,總天數為200天,因此,本案塔吊的垂直運輸費為(2898+200)×316。16元/天×92%=901106。59元。一審法院以實際完工日期作為塔吊的使用天數不當,中原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完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期間不應當計取垂直運輸費用。

律師評註

發包人主要認為塔吊使用天數應按合同約定的天數計算,不應將延期的天數也計入在內。

【承包人觀點】

審判決垂直運輸費1338861。72元是正確的,中原公司施工的主體工程在合同約定的完工日期前即已完工,因三華公司變更附屬工程施工方案,導致涉案工期299天,而塔吊亦使用了299天,故一審法院按照塔吊的實際使用天數計算垂直運輸費是正確的。

律師評註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逾期竣工,應當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觀點】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工程法國區15棟樓的開工時間為2006年11月2日,實際完工時間為2007年8月28日,合同工期為130天,超出合同工期169天。在三華公司未能提供監理日誌等證據證實法國區塔吊的具體使用時間的情況下,鑑定機構

【二審法院觀點】

法院審理中,承包人認為:20米以下應計算的超高人工降效係數…末予認定,系認定事實錯誤。發包人認為,至於超高費,20米以下的樓房按規定不應計算超高費,故審價單位的計算是合理的。

法院認為,關於超高費(超高人工降效係數),審價單位按照工程審價定額的相關規定予以計取,並無不當,霞優公司認為20米以下的施工內容,超高費同樣應當計算,無相關依據,原審法院未予採納,並無不當。

律師評註

審價機構按照定額規則計算時自然不需要考慮20米以下部分的費用。

垂直運輸費,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延期的,應據實增加該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