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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口“行業規矩”逼迫借款人簽訂虛高借條 主犯獲刑18年

2022-03-02由 本地號外 發表于 農業

虛高借條屬於什麼罪

藉口“行業規矩”逼迫借款人簽訂虛高借條 主犯獲刑18年

5月22日下午,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劉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法院通報稱,該團伙以“行業規矩”為由要求借款人出具高出本金數倍數額的借條,累計獲利達人民幣三百四十餘萬元。最終被告人劉某因犯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百萬元,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餘被告人獲刑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七個月不等。

藉口“行業規矩”逼迫借款人簽訂虛高借條 主犯獲刑18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先後糾集尤某、黃某等人,透過實施“套路貸”詐騙及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劉某為首要分子,尤某、趙某、黃某為重要成員,曹某、嶽某等5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在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過程中,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通常以“行業規矩”為由要求借款人出具高出借款本金數倍數額的借條,並讓借款人持現金拍照,且在借款當日扣除第一期高額利息。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慣常以虛高的借條為依據提起訴訟,要求償還虛高借款,或以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的方式,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累計獲利達人民幣三百四十餘萬元,或採用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手段,強行索取債務。同時,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還透過聚眾賭博獲取非法利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劉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詐騙、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並聚眾賭博非法營利,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依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因犯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百萬元,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餘8名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七個月不等刑罰。對同案的其他9名非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刑罰,對犯罪情節較輕者,依法宣告緩刑。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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