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農業

菜園內捕獲三隻鳥被追究刑責

2023-01-15由 三哥講法 發表于 農業

妃嬪的拼音怎麼寫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汪前華在其菜園裡種包菜,為了防止鳥類吃其種植的包菜,便使用五根木樁、五根竹竿、漁網架設了天網捕鳥。2020年12月18日下午,石門街派出所民警在汪前華菜園當場查獲一副天網,網上有三隻鳥的屍體。經法鑑定中心鑑定,三隻鳥分別為灰背鶇、戴勝、樹

麻雀

,均為國家

“三有”保護動物,列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2012年瀕危物種紅色名錄。

菜園內捕獲三隻鳥被追究刑責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前華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

捕獵野生動物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前華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系坦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汪前華管制四個月。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汪前華支付野生動物資源補償費900元;2、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汪前華在縣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事實與刑事部分指控的事實一致。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汪前華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且自願認罪認罰;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亦不持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所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汪前華作案時所使用的工具木樁五根、竹竿五根、漁網一張及其捕獲的三隻鳥被鄱陽縣公安局扣押。

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汪前華已主動繳納野生動物資源補償費900元。

法院審理

認為,被告人汪前華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

捕獵野生動物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被告人汪前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且均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主動繳納生態修復費,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採納。經鄱陽縣司法局社群矯正調查評估,對被告人汪前華宣告管制對其所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適用管制的條件,故決定對被告人汪前華宣告管制。被告人汪前華的行為直接導致國家

“三有”保護動物灰背鶇、戴勝、樹

麻雀

各一隻死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人汪前華應承擔賠償責任並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汪前華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管制四個月;

二、扣押在案的木樁五根、竹竿五根、漁網一張及灰背鶇、戴勝、樹

麻雀

(均為死體)各一隻予以沒收,由鄱陽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三、被告人汪前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野生動物資源補償費

900元;

四、被告人汪前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縣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