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農業

勞動者是否應承擔工作服費用

2021-08-06由 認識外貿 發表于 農業

工作服屬於什麼費用

勞動者是否應承擔工作服費用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趙某入職某車業公司。該公司於2016年12月為全體員工定製了工作服。2017年3月,該車業公司作出《工作服採購和管理辦法》規定,並向員工進行了公示。該辦法規定:“為了樹立公司形象,打造公司品牌,為員工訂製了工作服。員工在週一至週四上班時間必須著工作服上班,週五為便裝,但到正式場合參加會議等重大活動仍需著工作服上班。工作服的使用年限為兩年;工作年限滿兩年的員工服裝費由公司承擔;未滿兩年的員工離職或被辭退,按比例承擔相應服裝費用”。2017年10月,趙某以照顧家庭為由主動辭職。該公司在結算工資時,以其工作未滿兩年為由,按照《工作服採購和管理辦法》規定,扣減服裝費3400元。趙某對此不服,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該公司返還服裝費3400元。

處理結果

裁決某車業公司返還申請人趙某服裝費3400元。

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本案中,該公司為樹立良好企業形象,為員工提供工作服,並規定了統一著裝時間。工作服應屬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必要條件,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由企業承擔。該公司對於“員工工作未滿兩年,離職或被辭退,按比例承擔相應服裝費用”的規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不得以擔保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該公司在趙某工資中扣減服裝費沒有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公司向申請人趙某退還服裝費3400元。

END

|四川人社

編輯 | 夏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