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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 婚姻生活中,遭遇家暴怎麼辦?

2021-11-29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農業

遭受家暴如何處理

法官說法 | 婚姻生活中,遭遇家暴怎麼辦?

在我國離婚訴訟中,存在家暴問題的,佔據不少比重。但很多受害人在面對家庭暴力問題時,束手無策,不知如何取證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期法官說法,就讓嵐小法以實際案例帶你瞭解遭遇家暴時應如何有效應對?

案情概要

法官說法 | 婚姻生活中,遭遇家暴怎麼辦?

2021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林華(化名)飲酒後醉醺醺地回到家中,妻子李青青(化名)見其又喝酒,氣不打一處來,便開始埋怨林華長期酗酒,細數林華對年幼子女不管不顧,賺錢不養家等種種對家庭不負責任的行為。林華聽後火冒三丈,即拍打李青青頭部、臉部,李青青見狀欲離開回避,但林華已是氣急敗壞,繼續追出毆打,並抓起安全帽擊打李青青手部致骨折。

法官說法 | 婚姻生活中,遭遇家暴怎麼辦?

此後,聞訊到場的李青青孃家人將李青青送醫治療,並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經鑑定,被害人李青青的身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經法院審理,認為林華在與妻子發生矛盾後,不能正確處理,故意傷害其妻身體致輕傷二級,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鑑於林華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但不適用緩刑,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林華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官說法 | 婚姻生活中,遭遇家暴怎麼辦?

刑事案件生效後,李青青向法院另行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林華就其人身損害部分賠償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醫療費、交通費、損害賠償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李青青與林華離婚,並進行財產分割。同時依據在案的病案材料、醫療費發票、交通費票據證據材料,對李青青訴請合理部分的金額均予以支援。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對於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酌定林華支付損害賠償金。

法官說法

遭遇家暴後第一時間應該做什麼?

法官說法 | 婚姻生活中,遭遇家暴怎麼辦?

家庭暴力能否成立及獲賠,“即刻取證”是最為關鍵的一步。遭遇家暴後,被害者決不可姑息養奸,應樹立即刻取證意識,注意儲存、收集證據材料,積極做好第一時間的證據收集固定工作。實踐中,我們發現被害人常因“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不忍家庭成員遭受法律制裁、懼怕施暴者報復、保護家人及朋友人身安全和經濟能力不獨立等種種因素,在被施暴後選擇忍讓,不向外界求救,也缺乏第一時間保留固定關鍵證據的專業能力。家暴案件具有言辭證據的不穩定性和傷痕的易喪失性,事後即使受害人反悔想尋求法律救濟,也會因缺失基本證據而錯失維權的依據。以往家庭暴力的案件,通常也僅僅止步於婚姻關係終止,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李青青冷靜理智,沒有用“以暴制暴”的方式來反抗,而是第一時間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透過訴訟獲得了損害賠償金,堪稱教科書式維權,值得點贊。

遭遇家暴如何取證?

要想在家暴案件中有效取證,可立即報警處理,也可立即向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婦女聯合會等基層組織求助,根據民警出具的報警回執、詢問筆錄、基層組織的調解筆錄均可構成家暴事實存在的證據鏈。在家暴發生後,應立即至醫院就診,取得傷情記錄,並妥善保管醫院門診病歷、檢查報告、診療發票等證據,若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委託法醫鑑定的,立即配合進行法醫鑑定。醫院的病案材料和法醫鑑定意見都是家暴侵權程度的有力證據。只有儘可能收集完整的證據以證明損害的事實及程度,才能為後期主張賠償提供充足依據。

遭遇家暴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 | 婚姻生活中,遭遇家暴怎麼辦?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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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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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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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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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官說法 | 婚姻生活中,遭遇家暴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