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最高院:為借款擔保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構成通謀虛偽表示但由於當事人的這一隱匿意思表示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效力,且林福漢、劉宣求並未就以案涉店面為借款設立擔保進行登記,故林福漢並未就案涉店面享有所有權或者擔保物權,尚不能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2022-05-15林福漢劉宣求房屋買賣案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