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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燒屋,被判5年!

2022-04-19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林業

放火判幾年刑

日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被告人徐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對其行為造成的房屋損失進行賠償。至此,因債務糾紛而放火報復的揚州“4。24縱火案”告一段落。

事件回顧

2021年4月24日13時

揚州市119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

楊壽鎮保女村有民房起火

轄區消防員立刻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縱火燒屋,被判5年!

滾滾濃煙不斷從已被燒塌的屋頂湧出

屋內火勢蔓延迅速

現場一片狼藉

縱火燒屋,被判5年!

消防員先將所有電源關閉

然後利用水槍堵截火勢蔓延方向

防止引燃周圍房屋

縱火燒屋,被判5年!

經過20分鐘的緊張撲救

現場火勢被成功控制

縱火燒屋,被判5年!

在這場火災中屋內物品基本均被燒燬

房屋損失達70000餘元

縱火燒屋,被判5年!

事後房屋租客稱

房屋起火後有人看到

現場有可疑人員出現

這次火災疑似人為縱火

消防火調人員立刻展開調查

縱火燒屋,被判5年!

根據現場勘察

起火部位為南側一間民房

床頭位置的床板有過火痕跡

其餘用品基本被燒燬

縱火燒屋,被判5年!

經火調人員初步調查

此次火災有人為縱火的可能

經公安機關依法偵查查明,2018年楊某從犯罪嫌疑人徐某的母親處借款數萬元。2021年4月上旬,徐某的母親生病住院,因家中無錢,徐某便多次向楊某索要欠款。

楊某在償還部分欠款後,表示暫且無力償還其餘部分,徐某便心生燒燬楊某房屋以報復之意。

4月24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徐某坐車到楊某使用的房屋處,從房屋西側院門處推門入戶,利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2只紗布手套,並將手套分別扔於房間的床上,致現場發生火災,燒燬被害人楊某房屋及屋內生活用品,縱火後立即逃離現場。

因消防部門及時趕赴現場滅火,現場火勢未蔓延至周邊。經估價,火災造成房屋受損價值人民幣70000餘元。

2021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到案後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故意縱火!

這可是觸犯法律了!

你知道什麼是放火罪嗎?

我國《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放火該怎樣處罰呢?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

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

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放火之心不可有,

防火之心不可無!

▌素材來源:中國消防

原標題:《縱火燒屋,被判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