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燒屋,被判5年!
2022-04-19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林業
放火判幾年刑
日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被告人徐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對其行為造成的房屋損失進行賠償。至此,因債務糾紛而放火報復的揚州“4。24縱火案”告一段落。
事件回顧
2021年4月24日13時
揚州市119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
楊壽鎮保女村有民房起火
轄區消防員立刻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滾滾濃煙不斷從已被燒塌的屋頂湧出
屋內火勢蔓延迅速
現場一片狼藉
消防員先將所有電源關閉
然後利用水槍堵截火勢蔓延方向
防止引燃周圍房屋
經過20分鐘的緊張撲救
現場火勢被成功控制
在這場火災中屋內物品基本均被燒燬
房屋損失達70000餘元
事後房屋租客稱
房屋起火後有人看到
現場有可疑人員出現
這次火災疑似人為縱火
消防火調人員立刻展開調查
根據現場勘察
起火部位為南側一間民房
床頭位置的床板有過火痕跡
其餘用品基本被燒燬
經火調人員初步調查
此次火災有人為縱火的可能
經公安機關依法偵查查明,2018年楊某從犯罪嫌疑人徐某的母親處借款數萬元。2021年4月上旬,徐某的母親生病住院,因家中無錢,徐某便多次向楊某索要欠款。
楊某在償還部分欠款後,表示暫且無力償還其餘部分,徐某便心生燒燬楊某房屋以報復之意。
4月24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徐某坐車到楊某使用的房屋處,從房屋西側院門處推門入戶,利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2只紗布手套,並將手套分別扔於房間的床上,致現場發生火災,燒燬被害人楊某房屋及屋內生活用品,縱火後立即逃離現場。
因消防部門及時趕赴現場滅火,現場火勢未蔓延至周邊。經估價,火災造成房屋受損價值人民幣70000餘元。
2021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到案後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故意縱火!
這可是觸犯法律了!
你知道什麼是放火罪嗎?
我國《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放火該怎樣處罰呢?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
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
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放火之心不可有,
防火之心不可無!
▌素材來源:中國消防
原標題:《縱火燒屋,被判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