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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西寧一男子放火燒自己家,犯法嗎?

2022-08-15由 青海普法 發表于 林業

故意放火燒死人犯法嗎

案情

“您好,這裡是119指揮中心,請問您有什麼需要?”

“南川東路某院起火了!你們快來!”

警笛聲響起,西寧市城中區消防救援大隊緊急趕往火災現場。到達現場時,黑煙已經吞沒了一棟二層小樓。

大火被撲滅後,消防救援人員發現這場火起得蹊蹺,有人為放火的痕跡。消防救援大隊立即將案件轉交給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

城中公安分局接到案件後,立即開展調查。

民警經詢問屋主小強和從火場逃生的小強表弟,瞭解了事發經過。當日,小強在家中一樓喝酒。酒後,以看舊傢俱不順眼為由將沙發點燃。點燃後,小強沒有第一時間滅火,而是任由火勢變大,直到表弟將醉倒在地的小強拖出房屋。

逃離火場後,表弟呼喚鄰居幫忙滅火和報警,小強仍然沒有積極撲救,甚至自行走到朋友家睡覺。

之後,警方訊問時,小強對自己醉酒後放火的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小強已被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說法

小強放火點了自己家,違法嗎?小強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還是自家財物?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城中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劉曉琳。

劉曉琳說:“放火燒自己家,也是違法的。放火這一行為本身就具有危險性,只要實施放火行為,不要求造成侵害結果,即不論燒燬的是自己的財產還是他人的財產,只要對公共安全產生威脅就構成放火罪。”

辦案民警安曉龍說:“小強處於醉酒狀態時,不僅點燃了沙發,還點燃了臥室的床鋪。說明主觀意識上,小強對於放火行為是明知的。訊問中,小強對放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檢察官認為,放火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放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重要區別之一在於行為人的放火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要結合放火地點和周圍的具體環境來分析。本案中,小強清楚表弟就睡在樓上,周邊有鄰居,但仍沒有第一時間撲救,這就足以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所以,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構成放火罪。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