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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和納說法:該行為全部無效~

2022-08-12由 和納法知匯 發表于 農業

結婚後婚前財產是共同的嗎

吳某與孫某是合法夫妻,在二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吳某與徐某交往並發展為同居關係。雙方交往期間,吳某瞞著孫某透過微信、支付寶向徐某轉賬25萬餘元。

孫某發現後,認為吳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徐某,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孫某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徐某返還財產。

關於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法院到底會怎麼判呢?快跟隨和納君一起來了解下吧~

丈夫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和納說法:該行為全部無效~

一方面,

我們知道,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不僅是傳統婚姻家庭觀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賦予夫妻雙方的法定義務。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案中,吳某基於維繫與徐某的婚外情而做出的贈與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

另一方面,

《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任何一方對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財產處理都有

知情權

共同處分權

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非因

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

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財產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本案中,吳某未經孫某同意亦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徐某,侵犯了孫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該贈與行為無效,徐某應當予以返還。

《民法典》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規定,因夫妻關係存在而產生的。

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

不可分割

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因此,“他人所獲贈財產中有一半為夫妻一方的份額”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民法典》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在共同共有關係之下,

未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應屬無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

全部無效

,而非部分無效。

綜上所述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要輕易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第三人也不要隨意接受贈與的財產。因為,這種贈與存在無效的風險,作為受贈人,很可能到頭來只是一場空歡喜。

今天的內容

大家都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