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6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涉小米椒、豆芽、青辣椒、泥鰍、香蕉
2023-02-03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農業
食品抽檢不合格罰款嗎
2022年11月份,湘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資訊系統領取到湘鄉市望春門桑棗旺角清粥店使用的小米椒經抽檢鎘(以Cd計)專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湘鄉市望春門王莎蔬菜店銷售的豆芽經抽檢6-苄基腺嘌呤(6-BA)專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銷售的青辣椒經抽檢噻蟲胺專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湘鄉市望春門劉乾水產品店銷售的泥鰍經抽檢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專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湘鄉市新湘路李中庚蔬菜批發部銷售的青辣椒經抽檢啶蟲脒專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湘鄉市月山鎮萬家樂超市銷售的香蕉經抽檢噻蟲胺專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6批次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小米椒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我局於2022年11月14日領取到湘鄉市望春門桑棗旺角清粥店使用的小米椒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 XC22430381570813474後,立即確定我局望春門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調查處理。執法人員於當日將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送達了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經查:當事人使用的小米椒是2022年10月10日從湘鄉市望春門文伍蔬菜店購進的,共購進10斤,購進價格為6元/斤,購進金額為60元,除2022年10月10日廣東食品工業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當事人處購買該批次小米椒4。6斤(6。5元/斤,支付29。9元,獲利2。3元)用於抽檢外其餘的均已用於製作小米椒炒肉等菜品的配料,利潤無法計算。當事人在購進上述食品時履行了查驗義務,保留了進貨憑證。
鑑於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免於處罰。綜合裁量,我局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1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其違法行為。
二、不合格食品小米椒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我局分別於2022年11月17日 、2022年11月21日領取到湘鄉市望春門王莎蔬菜店銷售的豆芽及青辣椒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 FS22100402018及№: FS22100402021後,立即確定我局望春門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調查處理。執法人員分別於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1月23日將上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送達了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經查:當事人經營的豆芽和青辣椒是2022年10月17日從業務員處購進的,豆芽購進數量40斤,購進價格是1。5元/斤,購進金額為60元,截止2022年11月17日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1。5元/斤,貨值金額80元,獲利20元。青辣椒購進數量12斤,購進價格是3元/斤,購進金額為36元,截止2022年11月23日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4元/斤,貨值金額48元,獲利12元。 上述兩種食用農產品貨值金額共計128元,共獲利32元(豆芽20元、青辣椒12元)。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針對售出的不合格產品張貼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時限截止,未發現消費者退貨。
鑑於當事人在本案調查取證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可以依法減輕處罰情形。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二百九十二第(二)及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準的規定,綜合裁量,我局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32元,罰款3000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3032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其違法行為。
三、不合格食品泥鰍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我局於2022年11月23日領取到湘鄉市望春門劉乾水產品店銷售的泥鰍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 FS22100402004後,立即確定我局望春門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調查處理。執法人員於當日內將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送達了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了異議。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泥鰍是2022年10月17日從業務員處購進的,購進數量10kg,購進價格是32元/kg,購進金額為320元,截止2022年11月23日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為36元/kg,貨值金額360元,獲利40元。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針對售出的不合格產品張貼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時限截止,未發現消費者退貨。
鑑於當事人在本案調查取證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金額較少,其行為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 (一)項的規定,屬於可以依法減輕處罰情形。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準的規定,綜合裁量,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40元;罰款2000元;罰沒款合計2040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其違法行為。
四、不合格食品青辣椒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我局於2022年11月21日領取到湘鄉市新湘路李中庚蔬菜批發部銷售的青辣椒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 FS22100450013後,立即確定我局新湘路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調查處理。執法人員於11月22日將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送達了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經查:2022年10月20日當事人從長沙市海吉星農貿市場購進該批次青辣椒5件,30斤/件,購進價格為1元/斤,銷售批發價為1。2元/斤,零售價為3。5元/斤,批發145。8斤,零售4。2斤,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全部銷售完畢,貨值金額189。66,獲利39。66元。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針對售出的不合格產品張貼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時限截止,未發現消費者退貨。
鑑於當事人在本案調查取證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其行為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可以依法減輕處罰情形。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準的規定,綜合裁量,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39。66元;罰款2000元;罰沒款合計2039。66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其違法行為。
五、不合格食品香蕉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我局於2022年11月11日領取到湘鄉市月山鎮萬家樂超市銷售的香蕉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書№: FS22100165057後,立即確定我局月山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調查處理。執法人員於2022年11月16日將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送達了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該批次香蕉是2022年10月11日透過金海市場供貨商送貨上門購進的,共購進1件(9kg),購進價格為45元/件,購進金額為45元,銷售價格為5。96元/kg,截止2022年11月16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金額53。64元,獲利8。64元。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針對售出的不合格產品張貼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時限截止,未發現消費者退貨。
當事人在購進上述食用農產品時查驗了供貨商的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檔案,保留了銷售清單。
鑑於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免於處罰。綜合裁量,我局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8。64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其違法行為。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湘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56771170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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