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林業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約後是否可以透過補充協議對合同進行變更和修改

2022-04-02由 中國採招網 發表于 林業

在原合同上修改怎麼處理

招標投標法律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即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屬於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得進行變更和修改。對於其他非實質性內容,法律未禁止透過補充協議或其他形式進行變更和修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號)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高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主席令第15號)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14號)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約後是否可以透過補充協議對合同進行變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