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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組合起來使用造成混淆的,也構成侵權!

2022-03-06由 知產力 發表于 林業

商標近似會侵權嗎

商標組合起來使用造成混淆的,也構成侵權!

——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與鍾某、黃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作者 | 史凡凡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為攀附他人商標商譽,對核准註冊的多個商標進行組合使用,使得組合後的商業標識在整體上與他人商標近似,屬於故意人為製造商標近似,造成市場混淆的行為。權利的濫用即為權利的邊界,侵權人對各個商標分別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不能成為侵權阻卻事由。

【基本案情】

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訴稱:

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成立於1995年,是國內知名的開關、插座生產企業,先後在第9類“電器插頭(觸點),插頭,插座,高低壓開關板”上申請註冊了多個商標“公牛”系列產品憑藉其穩定、優良的品質,在市場上和廣大消費者心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多年來獲得了多項榮譽稱號。

2016年,原告的委託代理人陪同公證員在重慶及成都市場上購買了標有公牛圖形及“G&N”字樣的開關插座並對該產品外包裝做了證據保全。被告的產品上標註的公牛圖形及“G&N”字樣,與原告的註冊商標構成了近似,極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與市場主體產生誤認、混淆。該產品外包裝上,還印有網址“g-n。net。cn”,在該網址上也使用了大量的公牛圖形及“G&N”字樣。此外,產品上標註有“天津公牛電氣有限公司”,被告使用的企業名稱中包含“公牛”字樣,與原告企業字號一致,主觀惡意明顯,旨在攀附原告商譽,誤導相關公眾認為二者系同一主體或存在關聯關係。

綜上,兩被告的生產、銷售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亦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

鍾某、黃某辯稱,1。關於商標侵權,被告使用的商標均為註冊商標,且均已註冊超過了5年,法律狀態是穩定的。被告是規範的使用註冊商標,原告認為其註冊狀態與其構成近似,應向商評委申請登出。2。關於不正當競爭,原告提交的5份公證取證,其中有3份公證書均沒有被告的企業名稱,使用天津公牛的僅僅是2個產品,不排除本案原告在取證過程中有針對性的尋找或者說特意增加被控侵權產品。被控侵權產品和被控侵權行為均不是由被告實施的。

商標組合起來使用造成混淆的,也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於1995年1月5日成立,主要經營家用電力器具、配電開關控制裝置、電線、電纜、五金工具、電工器材、電器配件、接外掛等。原告於1997年註冊第942664號“公牛”文字和圖形及拼音的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電器插頭、插頭、插座、高低壓開關板。原告於2010年註冊第7204104號、第7204112號“公牛”文字和圖形及英文的商標,上述兩個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光電開關、電器插頭、插頭、插座及其他接觸器、高低壓開關板、電鈴按鈕、電門鈴等。原告於2015年註冊第12390478號公牛英文和圖形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電開關、插頭、插座及其他接觸器、高低壓開關板、電器接外掛等。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

原告經長期經營,獲得多項榮譽稱號,其中第942664號註冊商標於2011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第7204104號註冊商標於2018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註冊商標的“公牛”二字在中國境內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的聲譽,其中“公牛”文字作為商標的主要部分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

2016年8月4日、11月7日,原告委託公證處分別在重慶及四川兩地建材市場公證購買多個不同型號的開關插座、牆壁開關。

經當庭對涉案侵權商品進行查驗,在該商品的價目表中標有“天津公牛電氣有限公司”、“牛頭和G&N”組合商標;在產品外包裝盒正面標註了“牛頭和G&N”組合商標,在產品外包裝盒側面標有“中山智造電氣有限公司”、“牛頭和G&N”組合商標;在產品外包裝袋上同樣標註了“牛頭和G&N”組合商標,部分產品在產品外包裝袋上標有“天津公牛電氣有限公司”。本院經對原告享有商標權的涉案商標與經公證的涉案侵權商品使用的“牛頭和G&N”組合商標進行比對,涉案侵權商品及商品外包裝袋上組合標註的“牛頭圖形及拼音商標”與原告註冊的涉案商標構成近似,且涉案侵權商品的2016年價目表中標有“天津公牛電氣有限公司”,在產品外包裝袋上標有“天津公牛電氣有限公司”。

天津公牛電氣有限公司於2014年7月3日成立,2016年2月4日變更為天津哥牛電氣有限公司,股東為黃某、鍾某。天津哥牛電氣有限公司於2017年8月25日將股東由鍾某、黃某變更為劉某,於2017年9月14日將法定代表人由鍾某變更為劉某,於2018年3月8日成立清算組決定登出,並於2018年4月26日登出。

2016年7月21日,黃某註冊第16964935號“G&N”字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電開關、電線、插頭等。2015年3月7日,香港智慧財產權事務有限公司註冊第13724378號“牛頭”圖型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電開關、斷路器、電器接外掛等,該商標於2017年1月13日受讓給黃某。

【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津02民初176號民事判決:“一、被告鍾某、黃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第942664號、第7204104號、第7204112號和第12390478號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二、被告鍾某、黃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商品上使用含有“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被告鍾某、黃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80000元。”宣判後,鍾某、黃某向天津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調解,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

【裁判理由】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享有的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雖享有“G&N”字母商標及“牛頭”圖型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在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盒顯著位置組合使用“牛頭和G&N”商標,在產品以及外包裝袋上同樣標註了“牛頭和G&N”商標,該牛頭頭像與“公牛”拼音首字母“G&N”的組合,該組合商標的含義、表達目的及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面與原告主張的涉案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而且原告主張的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類,共存於市場,依照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不易區分,容易導致混淆誤認。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二被告在產品價目表和商品上使用天津公牛電氣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借用原告的商標聲譽,足以引人誤認為是原告商品或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絡,同時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商標組合起來使用造成混淆的,也構成侵權!

【案例註解】

一、商標權的權利邊界

商標權屬於專有權、絕對權,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人未經許可不能使用,否則即有侵權的法律風險。從權利的性質上講,商標權具有準物權的屬性,但商標權與物權最大的不同在於商標權為無形財產權,權利人手中尚且握有一張商標註冊證,以標識自己為權利人的身份,對於權利人之外的人來講,商標權既摸不著又看不見,即使在從事經營活動時善意的使用某一標識也可能有侵犯他人商標權的風險。在法律為商標權人設定專用權的情況下,如何才能使他人的商業行為能夠“從心所欲而不逾矩”,就需要法律為商標權劃定儘量清晰的權利邊界,以指引人們的行為。

從我國商標法關於商標權的規定看,整部商標法中並沒有出現“商標權”的表述,而以註冊商標專有使用權代之,並從專用權與禁止權兩個方面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進行界定。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該條法律規定的是商標專用權,其權利範圍十分明確,僅限於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註冊的商標。所謂“核准使用的商品”,是指商標註冊證上登載的核定的商品類別和商品;所謂“核准註冊的商標”,是指商標註冊證上登載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商標權人的專用權必須嚴格限定在對商標註冊證上登載的商標資訊的規範使用,對於超出商標註冊證上登載的商標資訊的使用行為,商標權人則不享有專有使用權,甚至可能有侵犯他人商標權的風險。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是關於商標禁止權的規定,其中第一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為商標權人所專有的即為他人所禁止的。其餘款項均是對他人的禁止行為直接作出的規定,並在第二項規定中引入“類似商品”“近似商標”的表述,即“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類似”“近似”“混淆”等詞語的表述,使得商標“禁止權”的範圍變得抽象模糊,正因為這樣的抽象和模糊,使得其權利範圍更具彈性,與專用權相比,禁止權的權利範圍明顯已超出商標註冊證上登載的註冊商標資訊,權利範圍更廣。雖然禁止權的內涵和外延顯得有些模糊,但這種模糊並不是讓人一頭霧水毫無頭緒的,而是緊緊圍繞商標註冊證上登載的註冊商標資訊為依據為對比為參照為限度,是可以按圖索驥有跡可循的。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律時,雖然有時會讓人覺得模稜兩可,但終歸也是有一條模模糊糊,不是十分確切卻又真實存在,感覺不到卻又似觸手可及的權利邊界。即便有這種模糊感,這也是商標權作為無形財產權的特質所決定的,試圖用有限的有形的文字去限定一種無形的人為設定的權利,留有模糊的地帶畢竟也是在所難免的,好在這種模糊是能夠把握的。

商標專用權和禁止權正反兩個方面共同構成了完整的註冊商標專有使用權,雖然法律規定不無遺憾,不能像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侵權案件一般,有明確的被侵犯的權利,有實際可見的損失的存在,可以對損害的數額、期限、標準進行評估鑑定,最後能夠藉助法律得出一個近乎精確的填平損失的賠償數額,但這也正是註冊商標專有使用權作為一種特殊權利的特別之處。

二、註冊商標之間發生權利衝突時的解決路徑

不同的註冊商標有不同的專有權領域,一般情況下,其專有權不會出現交叉重疊甚至衝突,但是由於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物件等方面的交叉情形的客觀存在,以及商標標識的近似,不同註冊商標之間的權利衝突也會存在,比如四川高院審理的好醫生商標與平安好醫生商標侵權案件

【1】

中原告的註冊商標“

商標組合起來使用造成混淆的,也構成侵權!

與被告的註冊商標

商標組合起來使用造成混淆的,也構成侵權!

”“

商標組合起來使用造成混淆的,也構成侵權!

”。

此時,兩個註冊商標之間便發生了權利衝突。

兩個商標均由行政機關審查核準並授予註冊商標專有使用權,權利人均可在專有權範圍內自由使用,發生衝突時該如何解決?

關於兩個註冊商標之間發生權利衝突的情形,主要涉及民事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關係的處理問題。民事司法救濟主要涉及一方對商標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問題。行政救濟主要是透過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另一方註冊商標無效,如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仍不認可,進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予以解決。

究竟該怎樣平衡民事司法與行政處理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作出了指引性的規定,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與其在先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範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註冊商標,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款規定對不同情形下選擇不同的救濟渠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首先,如果被控侵權行為是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規範的使用核准註冊的商標,即被控使用行為是在自身商標專有使用權的邊界內的使用行為,此時,應向有關的行政機關申請處理,人民法院不受理兩個商標之間的衝突爭議。其次,對於非規範的使用行為,無論是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使用,還是以拆分、組合等方式改變註冊標識顯著性特徵的使用,均超出了法律為權利人劃定的專用權的範圍,構成權利濫用。“商標專用權的範圍既是商標權人行使權利的根據,也是對其進行保護的界限。超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範圍,本質上是濫用註冊商標專用權。濫用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再是正當行使專用權的行為,不能阻卻侵權行為的構成。”【2】權利的濫用就是權利的邊界。

三、本案具體分析

本案中,被告對“G&N”商標以及“牛頭”圖形商標均享有註冊商標專有使用權,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標的行為均屬於在法律劃定的專有權“圈”內的使用行為,屬於合法的規範的使用行為,但本案中被告故意將上述兩個商標進行組合後使用在開關等商品上,造成與原告的註冊商標近似,故意製造市場混淆,其明顯具有攀附原告商標聲譽,搭原告商標知名度便車的主觀故意。另外,被告在外包裝袋上標註“天津公牛電氣有限公司”的字樣,更顯示了其侵權的主觀故意。被告的使用行為超過了正當界限,構成權利濫用,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公司對涉案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註釋:

1。 參見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2019)川知民終154號民事判決書。

2。 蔣志培 夏君麗:《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司法解釋理解與使用全集(智慧財產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31頁。

(本文僅為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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