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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江津:授權使用的米粉商標怎麼用?放大兩字行不行?一餐飲店不當使用授權商標被判侵權

2022-12-27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林業

怎麼核商標名字

某餐飲店經授權使用“紅雨少水”文字商標,但其線上下及線上多處經營場景中卻突出使用“少水”標識。近日,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判決某餐飲店立即停止侵害“少水”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6000元。

重慶江津:授權使用的米粉商標怎麼用?放大兩字行不行?一餐飲店不當使用授權商標被判侵權

第7113048號“少水”商標於2010年8月14日核准註冊,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為第43類:自助餐廳;飯店;餐館;快餐館(截止)。註冊人為原告李某,後經續展有效期至2030年8月13日。第35104211號“紅雨少水”商標於2019年8月14日核准註冊,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為第43類:自助餐廳;餐廳;飯店;快餐館等。註冊人為案外人曾某,有效期至2029年8月13日。

李某繫個體工商戶,其經營的“少水粉”收錄在某消費點評網站,截至今年6月,其店鋪在該平臺獲得“合川區小吃快餐熱門榜第1名”,店鋪評價累計達1990次,網友評價中包括“合川的旅遊名片”“合川最有名氣的小吃之一”“合川老字號,只此一家別無分號”等。

被告江津區某餐飲店經曾某授權使用“紅雨少水”商標,但在實際使用中,該餐飲店線下的店招、宣傳海報、點選單及線上店鋪均放大或單獨使用“少水”二字。截至庭審時,該餐飲店將涉案店鋪的線下使用更改為“紅雨特色粉”,線上店鋪仍顯示單獨使用“少水”二字。

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店鋪停止侵權,進行賠償,並在當地某報紙刊登宣告,消除影響。被告餐飲店認為“少水”為米粉狀態的量化表述,少水粉的組合系通用名稱,且其前述使用是對被授權商標的正當使用,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在上述使用場景中改變了其經授權許可使用的“紅雨少水”商標的顯著特徵,即改變了註冊商標的整體外觀及視覺效果,最終起實質性識別來源作用的是“少水”二字,以公眾的一般注意力、識別習慣而言,容易造成混淆與誤認,會認為涉案店鋪與原告的權利商標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絡,該使用行為已超過了正當界限。至於該餐飲店辯稱少水粉系通用名稱,無事實依據。故,該餐飲店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涉案權利商標相同的標識,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另,消除影響的範圍應與不良影響的範圍一致,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涉案的線上店鋪評價不足百次,其線下店鋪已整改完成,透過停止突出使用“少水”字樣即可消除影響,故對於原告要求刊登宣告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援。

■法官提醒■

商標專用權應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為限。使用被授權的註冊商標是權利,但使用方式需規範。實務中,存在改變註冊商標本身的顏色或為註冊商標增加彩色背景,或如本案中以單獨或放大的方式突出使用商標中的組成元素等情形,本質上都屬於對商標專用權邊界的變動,如果此變動發揮了強烈的標識效果,達到了改變商標顯著特徵的程度,可能會不適當侵入他人商標專用權領域,有“傍名牌”“搭便車”之嫌,從而引發侵權風險。故,商標權利人在市場經營活動中應當儘量原原本本地使用其權利商標,若需要進行改動,需對改動後的標識進行查詢,確認併合理避讓他人在先商標;如不確定改動後的標識是否侵權,建議予以重新申請註冊,最大限度規避侵權風險。

作者:曾亞妮

編輯:史梓敬

【來源: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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