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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時評|保護還是侵犯?物業的權利邊界亟待釐清

2023-01-05由 極目新聞 發表于 林業

所有的利益都需要權利來保護對嗎

極目新聞記者 邱睦

近期,武漢市某個小區的物業為了提醒業主注意乘電梯安全,將小孩在電梯內放置異物的影片轉發到業主群,引起了孩子的家長的強烈不滿。(極目新聞報道)雖然該事件以雙方和解而告終,但是這件事情折射出了更深層次的社會問題。

無獨有偶,早在2019年,上海某小區物業為了檢查小區是否存在高空墜物的風險,動用無人機巡視,引發了業主對洩露隱私的擔憂。

對比兩起事件,不難發現有諸多共同之處。其一,物業部門都宣稱其所作所為本意全是為業主著想;其二,物業在採取具體措施的過程中,均對業主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其三,整個過程中,事件使得業主和物業形成了對立局面。

其實,關於物業部門的責任,在2007年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此外,在《民法典》中的第九百四十二條也作了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由此可見,物業的職能就是給業主提供服務並保障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明明是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但卻為何成為了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

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有許多,其中有一點不容忽視:物業部門行使權利邊界在哪?如果這個問題搞不清楚,那麼只要是物業打著“為民服務”的旗號,就可以任性地使用自己手中的權利。這樣一來,帶來的後果可能就是人人自危。以保護業主合法權利為名帶來的後果將是業主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

所以,物業的權利邊界也必須要釐清。在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中,就把“物業管理企業”改為“物業服務企業”,在此之後,《物業管理條例》也把“物業管理企業”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由“管理”改為“服務”,不僅僅是一種表述的變化,更是一種理念的變化。物業不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物業作為一個企業,給業主提供的是服務,而不是管理。有了這個定論,給物業的權利劃定邊界就有法可依。物業所作所為必需立足於服務業主,而不是對業主一味地發號施令。

其實,無論從哪個角度看,物業與業主本不應該對立。物業和業主應該是一個命運共同體。和諧、平安、優美的小區居住環境是符合物業和業主共同利益的。雙方相互責備終究不是解決問題之道。

對物業,業主應該多予以理解和包容,積極履行業主的義務,模範地遵守小區文明公約,積極配合物業在法律範圍內為維護小區秩序的工作。

對業主,物業應該提供細緻周到服務,設身處地地為業主著想,注重服務的細節,要善於和業主溝通,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