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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因誤診導致錯誤使用大劑量激素治療,致雙側股骨頭壞死

2023-01-04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林業

雙側股骨是什麼意思

【摘要】

原告被被告x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診斷為自身免疫性肝炎,大劑量使用激素,被診斷為雙側股骨頭壞死。原告入住第三方醫院,被診斷為藥物性肝損傷,證實被告誤診誤治。2020年1月1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醫方鑑別診斷不充分,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其診斷為自身免疫性肝炎依據不足。自身免疫性肝炎和藥物性肝損傷膽汁淤積在糖皮質激素的用法用量上存在差異。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損失的50% ,即113615。88元。

【關鍵詞】

醫療糾紛,鑑別診斷,診斷依據,激素,股骨頭壞死

醫療糾紛:因誤診導致錯誤使用大劑量激素治療,致雙側股骨頭壞死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4日,原告因乏力、納差伴發熱半月餘入住被告處,被被告診斷為自身免疫性肝炎,在醫院期間被告讓原告大劑量使用激素,2016年12月26日出院用藥指導為強的松片早4片中午4片每週遞減1片(最終1天2片維持)。

由激素的副作用導致原告服藥至2017年元月中旬不得不停用激素藥。2017年1月30日,原告入住第三方醫院,被診斷為藥物性肝損傷,證實被告誤診誤治。2018年原告發現髖關節疼痛,後被診斷為雙側股骨頭壞死。原告多次找被告的醫生,未予解決。

原告認為被告為原告的診斷、治療、用藥、告知等等方面均存在過錯,且已導致原告身體損害,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醫方觀點

本案訴訟中,經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建議被告過錯對原告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原因,該意見缺乏科學客觀性,明顯對被告過分苛責,不能據此判決被告應承擔同等比例的賠償責任。

被告對原告的疾病診斷正確,治療方案符合原告病情,診療行為符合診療原則。應綜合考慮醫學科學的侷限性、股骨頭壞死併發症不能完全避免等因素,合理確定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原告的具體訴訟請求中各賠償專案的計算依據、計算標準中有不合理之處,請法院依法審定。

.醫療過錯分析

被告將患者收住入院後,對患者初步診斷為“肝損傷查因:藥物性肝損傷?”,符合臨床診治思維與原則,但原告相關檢查結果提示可能存在自身免疫性因素,而送檢病歷中未見醫方對藥物性肝損傷進行鑑別診斷的相關記錄,故認為醫方鑑別診斷不充分,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其診斷為自身免疫性肝炎依據不足。

自身免疫性肝炎和藥物性肝損傷膽汁淤積在糖皮質激素的用法用量上存在差異,對於膽汁淤積,腎上腺糖皮質激素一般根據病情需要短期應用,故醫方在使用糖皮質激素的用法用量上存在過錯,沒有將選擇激素治療的原因和可能會導致的不良反應告知患者和家屬,忽略了患者及家屬的知情權、同意權和選擇權,以上情形存在過錯。

考慮到醫方的過錯、醫療本身存在的風險及原告自身因素等綜合分析,認為醫方過錯與被鑑定人朱敏雙側股骨頭無菌性壞死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建議為同等原因。

四.

律師意見

原告朱敏於2016年12月在被告處治療期間,被告診療行為經司法鑑定存在過錯,對朱敏後期出現雙側股骨頭壞死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原因,事實清楚。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其醫療過錯所致各項損失。依據被告過錯程度,應支援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損失的50% 。

五.法院判決

2020年1月10日法院判決,被告x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3615。88元。

【參考資料】

1。醫療糾紛:輸注中藥注射液時疏於監測,導致藥物過敏造成患者死亡。2。醫療糾紛:重症藥物超敏反應綜合徵,導致患兒發生嚴重的膿毒血癥。3。醫療糾紛:對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患者,無適應症採取脾切除治療。4。醫療糾紛:行剖宮產手術,遺留紗布在患者腹腔,13年後被發現取出。

【作者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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