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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15歲學生騎車撞人致殘賠償200餘萬元!未滿16週歲萬萬“駛”不得

2022-10-08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林業

十六週歲怎樣長個

「以案釋法」15歲學生騎車撞人致殘賠償200餘萬元!未滿16週歲萬萬“駛”不得

「以案釋法」15歲學生騎車撞人致殘賠償200餘萬元!未滿16週歲萬萬“駛”不得

未成年騎車撞人釀成事故

江蘇江陰,15歲的小龍(化名)是某初中的學生,由於父母離異,小龍根據父母的離婚協議約定隨父親一起生活,而父親由於工作等原因,日常對於小龍的監管也較少,上學放學都是由小龍自己騎電動車去學校、回家。

一天晚上,小龍騎電動車從學校上完晚自習回家,由於晚上天黑加上車速太快,小龍路過一小區旁邊的道路時,撞上了在路上散步的陳某。

陳某被撞後倒地昏迷不醒,在ICU重症監護室治療了一年多還是不見好轉,一直處於植物人狀態。

2022年4月,經過法醫鑑定,陳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一級傷殘。

經江蘇省江陰市交警部門認定,小龍負上述事故的全部事故責任。

而處於植物人狀態一年多的陳某光醫療費就花費了100多萬,

作為陳某的法定代理人,陳某妻子向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起訴了小龍及其父母,要求小龍父母賠償各項損失200餘萬元。

家長為監護責任缺失買單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小龍因違規駕駛電動車造成陳某受傷及車輛損壞,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小龍對陳某本案中的各項損失費用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父母離婚後,小龍由父親撫養,因小龍為未成年人,該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應先由小龍父親承擔,如果小龍父親不能獨立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小龍母親應與其父親共同承擔。

法院判決:小龍父親應向陳某賠償各項損失費用2384083.12元,小龍母親對小龍父親不能清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未滿十六週歲不能駕駛電動車

《民法典》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監護人,父母有義務管束、教育好自己的子女,教育責任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履行好該責任並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父母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父母對子女的監護義務也不因父母雙方的離婚而消滅,即使不隨子女生活的一方也要承擔起一定的教育責任,因為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不因婚姻關係的終止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駕駛腳踏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駕駛電動腳踏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腳踏車應當年滿十六週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六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六週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不得搭載人員。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腳踏車,由於其年齡等因素不能很好的控制車速、車距等,極易發生交通事故釀成大禍,造成的損失往往是普通家庭難以承受的。

CCTV今日說法、江陰法院、山東高法

【來源:東平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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