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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擬向公攤面積“下手” 將列為立法專案建議上報

2022-09-02由 中新經緯 發表于 林業

建面面積包括公攤面積嗎

中新經緯8月29日電 據內蒙古住建廳網站顯示,近日在對《關於規範房屋“公攤面積”的提案》(以下簡稱《提案》)的答覆中,內蒙古住建廳稱,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為近期亟需修訂的立法專案建議上報住建部。

據悉,王鳳華委員在《提案》中提出,目前,全國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確權中普遍以共有建築面積為標準,公攤面積確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廣大購房者對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的合理性、準確性缺乏專業瞭解,也不能直觀的瞭解實際套內面積,且公攤面積因專案不同存在差異,造成消費者的質疑和矛盾糾紛。

內蒙古住建廳指出,《提案》中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內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對防止出現公攤面積無序增加,減少購房過程中的矛盾糾紛,維護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因此,

內蒙古住建廳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為近期亟需修訂的立法專案建議上報住建部。

同時,內蒙古住建廳表示,鑑於以建築面積作為商品房銷售的計價依據,已經實施多年,並且已有法律法規確認,如果改革計價依據首先必須修改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明確套內建築面積的概念及計價方式,做好宣傳、普及和解釋論證工作,設定合理的過渡期,以實現計價依據和標準從建築面積向套內面積的平穩過渡,因此實施的難度較大,週期較長。

關於物業費用按照套內面積計價問題,內蒙古住建廳稱,“我區商品住宅物業管理實施市場調節價,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內容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根據產權面積,繳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在整個服務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是根據小區面積、合同約定內容等因素,測算服務費用總額,分攤到各個業主後就產生了我們通常說的物業費。由此可以看出,每戶業主所繳納的物業費與採取哪種計算面積方式沒有關係,與每戶業主在小區總面積中佔的比例有關係。計算公攤面積後,並沒有重複繳納物業費,只是降低了單位面積的物業費,不計算公攤面積,只是提高了單位面積的物業費,物業費的總額並沒有發生變化。”(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