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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釗:政府機關強拆自家院落該如何追償索賠?

2022-08-22由 21世紀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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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釗:政府機關強拆自家院落該如何追償索賠?

編者按

小院作為民眾的合法財產,拆遷單位強拆的做法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另外,在處理強拆案件中也要看房屋是被哪個單位強拆的,如果是被政府部門強拆的,可以到拆遷主管部門投訴。

涉案雙方

原告:羅某。李釗律師擔任委託代理人。

原告:羅某。李釗律師擔任委託代理人。

被告:

被告:

羅某系一名退休工人,於1997年購買了一套一樓附帶院子的單位福利房,附帶院子系隨房屋一併出售,面積為35平方米,羅某一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2021年11月19日,因某改造專案的推進,某街道辦以拆除違建為由帶領執法人員強制拆除了羅某已合法使用了二十餘年的院子,但街道辦未事先予以公告,其認定羅某院子屬於違章建築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便屬於違章建築亦未事先書面通知羅某便自行拆除。拆除當天更是在沒有經過羅某同意、未通知羅某及家屬到場將院內物品予以搬離的情況下強制拆除,導致羅某房屋受損,院內物品均已成為廢墟,房屋直接裸露在外,羅某一家的居住環境堪憂。羅某多次找到街道辦要求其出示拆除違建的依據並協商賠償事宜,但街道辦怠於處理,多次搪塞。故請求法院確認某街道辦強制拆除院子的行政行為違法;判令街道辦將違法拆除的院子恢復原狀;判令街道辦賠償財產損失共計3萬元並維修好損壞的房屋。

某街道辦事處。

原告羅某系房屋所有權人。2021年11月19日,被告對原告房屋前面院子進行了強制拆除。根據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該院子不在原告房屋建築面積內。

某街道辦事處。

院子系隨房屋一體成型出售,委託人近兩年未居住在該房屋內,但院子存放有實木工作臺、鋼板桌子、模具鋼及配件、電源線、電動機等物品,院記憶體放物品在被告拆除院子時被損毀,或者被廢品回收人員收走而丟失。

案情簡述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裁判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對於違章建築應當由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後,遵循法定程式予以處理。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院子屬於違章建築亦未舉證證明其具有強制拆除的職權依據、其拆除行為遵循了法定程式,

律師觀點

但是,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等證據材料無法證明其為涉案院子的權利人,其無權就涉案院子被損毀主張權利,故對其要求被告將涉案院子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涉案院子拆除前,被告未通知原告將院內物品予以搬離,也未在拆除過程中對院內物品進行登記和妥善保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之規定,原告對其受損物品依法可以主張賠償。從原告提供的現場拆除後照片和所列物品價值清單,無法準確認定受損物品的價值,被告亦無法舉證院內財產損失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之規定,結合原告近兩年未在涉案房屋內居住的情況,從生活經驗等方面考慮,酌情確定院內財產損失為1萬元。

同時,根據原告提供的現場照片,可以明顯看出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牆面部分受到損毀,被告亦應進行修復,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維修受損房屋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確認被告拆除房屋前面院子的行為違法。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賠償原告羅某財產損失1萬元,並維修好原告房屋。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

因此被告拆除涉案院子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違法情形,依法應予撤銷,因該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應確認違法。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

(二)行政行為程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第七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