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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民事訴狀

2022-07-31由 武漢雨天 發表于 林業

眼眶粉碎性骨折是幾級傷殘

民事起訴狀(高空拋物砸傷)

原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職業),住……。聯絡方式:……。身份證號:

被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職業),住……。聯絡方式:……。 身份證號:

訴訟請求:

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鑑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九萬元。

事實和理由: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原告在小區花園內散步,經過被告樓下時,被告家小孩在自家35樓房屋陽臺拋下一瓶礦泉水,水瓶落在原告身旁,致其受驚嚇摔倒。報警後,原告被送入醫院治療。

次日,原告親屬與被告在物業公司一起檢視監控,確認了侵權事實後雙方簽訂了一份確認書。協議簽訂後,被告賠償原告1萬元。

醫院診斷認為,原告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右側眼眶骨折,住院費用花費數萬元。經法醫鑑定,原告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對上述侵權事實確認後,原告要求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確定由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合計8萬餘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原告認為: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成為“城市上空之痛”。對此,《民法典》將對高空安全的保護推向了新高度,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進行了釐定,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和公安機關的調查責任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的施行對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原告要求,法院作出支援原告訴訟請求,就能旗幟鮮明地表達出向高空拋物等不文明行為說“不”,倡導公眾講文明、講公德,樹立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且,剛剛頒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原告保留相關權利。

為此,特依法起訴,請判決。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訴狀副本×份

起訴人(簽名)

××××年××月××日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條制定,供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用。

2.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原告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寫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在訴訟地位後括注與原告的關係。

4.起訴時已經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委託訴訟代理人基本資訊。

5.被告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等資訊。

6.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7.起訴狀應當由本人簽名。

高空拋物,民事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