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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平:因給“差評”被判侵犯名譽權,為什麼?

2022-06-25由 中國青年報 發表于 林業

說事實是侵犯名譽權嗎

青平:因給“差評”被判侵犯名譽權,為什麼?

近日,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張銘(化名)與另一名網民“馬倩”在知乎留言區發表“文考虎視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誰敢實名誰必定被網暴”“爛、白給都不要、噁心”等評價後,被“文科考研網”起訴。法院一審判決他們構成名譽權侵權,在知乎網顯著位置持續登載致歉宣告24小時,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分別向文考網賠償經濟損失2500元;分別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開支772。5元。

此事引發網民熱議,有人質疑“做得不好還不能說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給差評!”

我國《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最高法也曾給出司法解釋,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享有公正評論的權利是一種“公正評論權”。因此張銘作為購買該考研機構課程的消費者,享有對該課程效果和機構教學能力的評價權利。

問題的關鍵在於評價言論是否實事求是,是否存在對商家的侮辱、誹謗等行為,是否客觀上因過激的評價而非事實本身,損害了商家名譽,降低了其社會評價。《民法典》1024條規定,任何人和組織都享有名譽權,而構成名譽侵權則需要滿足:實施了侮辱誹謗等減損他人名譽的行為、能夠指向特定的人、第三人能夠知曉、客觀上造成受害人名譽降低的後果。必須要同時滿足這四個條件才能構成名譽侵權。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張銘言論中“虎視眈眈在微信拉架”“被網暴”用詞系侮辱或誹謗原告,構成名譽權侵權。也就是說,法院認為這些匿名言論已經超出了對課程和教學能力等範疇的評價,轉移到了對商家的名譽侵犯上。

機構服務好不好,消費者擁有點評的權利,但發表言論時不能捏造、誇大,也不能侮辱和誹謗相關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而對商家來說,“差評”是消費者的權利,建議哪怕尖銳刺耳,但只要不是惡意和捏造的,都不妨虛心接受。既要經得起“服務好、課程精”的誇獎,也要受得住“價格貴、服務差”的評價,不能聽好話就欣然接受,被差評就跳起來告狀。

因“差評”引發糾紛的事件近年來並不少見。2020年9月,一位影片博主在北京王府井狗不理店試吃後公開發影片表示“特別膩”“沒有真材實料”,後遭店主報警處理。影片博主認為,其作為消費者從關於口味、食材、服務等方面對“包子”這一商品進行了主觀評價,沒有虛構不實內容。最終狗不理集團釋出宣告向社會致歉。這一事件也給企業提了個醒,以積極態度正確面對差評,以更好的服務和產品換回消費者好評才是好的解決方式。

同樣是差評,前者消費者被判賠,後者企業道歉。差評到底怎麼評才是正常使用“公正評論權”?邊界又在哪兒?

如今,一審判決雖然已經出爐,但此案還未到終局,目前雙方均已提起上訴。在二審判決中,我們更加期待上級人民法院在區分惡意誹謗和正常差評、吐槽等關鍵性問題上不僅給出結果,更給出說理釋法的專業引導,如此才能既防止商家名譽權被侵犯,也能保障消費者正當評價權,讓大眾瞭解到如何恰當使用公正評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