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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控股企業員工持股,可否“上持下”?

2022-05-20由 老吳說國企改革 發表于 漁業

國有控股員工有保障嗎

作者:吳剛梁

“上持下”,是指新一輪國企改革過程中,由於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出現上級公司的員工持有下級公司的股權。近期有不少學員諮詢這個問題。老吳梳理了一下相關檔案,解讀如下:

國有控股企業員工持股,可否“上持下”?

一、 一般原則

《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對“員工範圍”進行了界定: 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且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二、 特殊情況

1。 雙百企業

《關於支援鼓勵“雙百企業”進一步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改辦[2019]302號)則提出,“雙百企業”及所出資企業屬於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的,其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可以報經集團公司批准後實施,並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事後備案。

其中,地方“雙百企業”為一級企業,且本級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報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准後實施。

2。科改示範企業

《關於做好“科改示範行動”入選企業改革方案備案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企改辦[2020]1號):科技型企業的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可以報經集團公司批准後實施,並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事後備案。

國有控股企業員工持股,可否“上持下”?

三、政策解讀

可見,國有控股企業原則上禁止“上持下”,但雙百企業試點企業(259戶)及科技示範企業(209戶)可以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可以突破這個限制。

另外老吳瞭解到,實踐中還以下三種情況:

1。國企改革進入三年行動階段後,非試點企業可以參照“雙百企業”實施各項改革,因此符合條件的企業也可以參照執行上述政策,突破“上持下”的限制。

2。 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必須是混改企業,另外,並非所有混改企業都可以搞員工持股,只有被相關部門列為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企業,才可以實施。

3。 對於另一種相反情況——“下持上”,目前沒有政策障礙。可以確定的是,133號文所謂“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既包括與本級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包括與其各級控股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這點從財務上也容易理解,透過會計並表,下級企業的資產、營業收入都併入母公司,相應淨利潤也上繳上級企業,下級企業的經營業績是上級公司業績的一部分,而業績可以透過股權激勵來實現。但是,“上持下”卻不是這樣,上級企業的經營業績對下級企業來說,沒有直接關係。

國有控股企業員工持股,可否“上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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