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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新增一類致癌物甲醛,並進行銷售,判!

2022-04-17由 任我閒網路致遠 發表于 漁業

甲醛為什麼致癌

食品新增一類致癌物甲醛,並進行銷售,判!

近日,福州市倉山區檢察院針對在食品中新增甲醛並銷售的行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獲法院判決支援。

2020年6月起,李某在倉山區蓋山鎮上岐村一鐵皮房內加工鴨胗帶、鴨腸、黃喉、牛百葉等食品,加工過程中新增一類致癌物甲醛,並進行銷售。

同年9月23日12時許,蓋山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清查時抓獲李某,當場查扣疑似新增有毒有害液體的鴨胗帶22。24公斤、鴨腸7。82公斤、牛百葉80。82公斤、魚泡14。04公斤、黃喉138。33公斤、黃喉(袋裝)9。56公斤,以及甲醛溶液14瓶。

經檢測,在涉案牛百葉、鴨胗帶、鴨腸、黃喉(袋裝)中含有甲醛成分。

倉山區檢察院認為,李某明知甲醛系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的新增劑,仍然在生產加工食品過程中新增並銷售,銷售金額達8萬餘元,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因其行為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產生公益損害風險,致使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李某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除提起刑事訴訟外,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倉山區檢察院還於今年10月8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該院綜合考慮社會危害、違法持續時間、經營狀況、獲利情況、財產狀況和刑事處罰等因素,訴請法院判令李某繳納銷售金額三倍的公益損害懲罰性賠償金24萬元,並在省級媒體上賠禮道歉。10月28日,該案一審宣判,李某因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倉山區檢察院提出的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也全部獲支援。

為深入落實最高檢、最高法等部門聯合印發的《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會議紀要》,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倉山區檢察院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以實際行動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積極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賠償資金管理制度建立,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今年7月,倉山區檢察院與區法院、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簽訂《福州市倉山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賠償資金管理規定(試行)》。該規定把懲罰性賠償金納入專門公益基金賬戶統一管理,依法統籌用於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並規定資金來源、使用範圍、申請流程、監管職責等,確保賬戶資金合理合法使用。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黃韞穎 陳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