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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將節水行為納入社會治理規則

2023-01-11由 北青網 發表于 漁業

社會治理是什麼時候提出的

北京:將節水行為納入社會治理規則

漫畫/高嶽

□ 本報記者 張雪泓

近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表決透過《北京市節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緊扣首都超大城市市情水情,完善了覆蓋“取供用排”全過程的節水治理體系,強化了各環節主體的節水責任,對工業、農業、園林綠化等各領域節水作出要求,對頻發高發、危害程度較大的違法行為設定了較重的處罰額度,健全了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了水資源剛性約束。

推動取供用排全鏈條節水

此前,隨著城市規模擴張,地表水和地下水過度開發,北京市出現河道斷流、井泉乾涸、地面沉降、生物多樣性退化等生態環境問題。南水北調進京後,北京市水資源緊張狀況雖有所緩解,但水資源嚴重短缺依然是首都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瓶頸之一。

據瞭解,2005年北京市政府頒佈《北京市節約用水辦法》,2012年進行了修訂,實施至今已有10年,對北京市節水型社會建設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條例》則進一步提升和完善了依法節水的法律制度設計。

《條例》明確,北京將實行全過程節水,從取水過程、供水過程、用水過程、非常規水源利用等環節,作出了節水的明確規定。強化了“取供用排”各環節主體節水責任,重點針對浪費水現象突出的用水環節和高耗水單位,嚴格節水責任和措施。

為推動“取供用排”全鏈條節水,《條例》作出了明確規定:就取水過程,規定加強取水、輸水工程設施管理維護,嚴格控制取水、輸水損失;就供水過程,規定了供水單位在制水、管網維護等方面的責任;就用水過程,明確對居民用水戶、非居民用水戶實行分類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設施非法用水;就排水過程,強調要加快再生水管網建設,明確了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用水戶應當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等行業用水等。

《條例》還特別提出,嚴格限制高爾夫球場、高檔洗浴場所等高耗水服務業發展,並要求其充分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

北京市水務局法制處處長張亮表示,節約用水是綠色發展所應有的核心要義,《條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水的義務,突出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城鎮節水降損,以及倡導鼓勵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方式自治節水等,透過“取供用排”全過程節水制度安排,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達到確認權利、規範行為的積極作用,從根本上為全社會節水提供了法治基礎。

細化節水方法加大懲戒力度

“《條例》以健全管理模式,強化協同監管,實現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精細化管理為目標,在內容設定上,從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和非常規水利用4個維度,對水的社會迴圈全過程節水作出制度規定,對工業、農業、園林綠化等各領域節水作出要求。”張亮認為,這些規定體現了節水、治水工作的系統性和整體性,在我國節水立法中是一個創新。

《條例》明確,實行分類管理制度,按用水性質,對用水戶分為居民用水戶和非居民用水戶兩類管理,計量收費。

對居民用水戶,細化了掌握節水方法、使用節水器具、配合節水改造等倡導性義務。居民用水變更為非居民用水的,應及時向供水單位報告。對非居民用水戶,明確責任人、建立節水管理制度、使用非常規水源、分類分級裝表計量、開展水平衡測試和用水分析等強制性義務,強調保障節水設施正常執行、防止跑冒滴漏的強制性義務。

同時,《條例》明確了水價調節制度。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納入城鎮公共供水範圍的農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特殊用水行業用水實行特殊水價。特殊行業用水戶包括洗車業、高檔洗浴業、純淨水業、高爾夫球場和滑雪場用水戶等。

張亮表示,透過經濟手段和價格機制來調解和最佳化水資源的社會配置,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對高耗水特殊行業徵收特殊水價,可以促進重點用水戶、特殊行業更積極地去迴圈用水、節約用水。在用水繳費方面,《條例》明確了罰款數額與浪費水量或者水費欠繳直接相關,加大了對浪費水資源行為的懲戒力度,進一步體現了水資源屬於稀缺資源,應該有償使用的剛性約束。

《條例》以專章明確了未按要求落實《條例》規定以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例如,居民生活用水變更為非居民用水未及時向供水單位報告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相應的水價限期補繳水費;逾期不改正的,處應補繳水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供水單位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供水管網進行巡護、檢查、維修、管理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處罰措施方面,除對一般違法行為設定處罰外,《條例》還對頻發高發、危害程度較大的違法行為設定了較重的處罰。如針對管網錯接混接和破壞、損壞管網的突出問題,規定最高處三十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充分利用再生水降低損耗

據不完全統計,再生水已成為北京市穩定可靠的“第二水源”,廣泛用於河湖水環境生態補水、工業、市政雜用、園林綠化等行業和領域。

張亮介紹說,《條例》充分考慮了北京近年來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用水,實行多水源最佳化配置,鼓勵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的成功實踐經驗,在非常規水利用方面,明確水務部門應組織再生水供水單位加快再生水管網建設,定期公佈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範圍和加水設施位置分佈。該規定對於控制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設施工等行業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資源消耗和損失,防止用水浪費,集約節約利用水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在此基礎上,《條例》以列舉的形式明確了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用水戶應當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其中包括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等行業用水;冷卻用水、洗滌用水、工藝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公共區域、住宅小區和單位內部的景觀用水;降塵、道路清掃、車輛沖洗等其他市政雜用水。同時規定,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非居民用水戶,水務部門應當將再生水用量納入其用水指標,同步合理減少其地下水、自來水的用水指標。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應當依照水土保持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鼓勵已建成的工程專案補建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此外,《條例》還鼓勵非居民用水戶收集、迴圈使用或者回收使用裝置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

“從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的角度來看,《條例》既體現‘規範公權力、保障私權利’的法治精神,又適用‘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表明處罰、懲戒不是法律的最終目的。將節水行為納入社會治理規則,引導社會公眾自覺節水、自覺守法,形成節水之規、量水之矩推動良法善治,維護良好的節水公共秩序。”張亮說。(張雪泓)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