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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強:完善環境保護稅,助力碳中和

2022-12-28由 新浪財經 發表于 畜牧業

環境保護稅是行為稅嗎

原標題:林伯強:完善環境保護稅,助力碳中和︱能源思考

為助力碳中和目標的實現和高質量經濟增長,需要從稅制結構、稅率設計和徵管模式等方面,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稅,促進其在碳中和程序中發揮出更大的政策效應。

為應對改革開放以來嚴重的環境汙染,2018年1月起中國開始徵收環境保護稅,作為一項綠色稅,環境保護稅可以促進環境成本內部化,減少汙染排放量和促進環境保護。徵收四年來,在環境治理、控制排放上取得了重大成效。為助力碳中和目標的實現和高質量經濟增長,需要從稅制結構、稅率設計和徵管模式等方面,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稅,促進其在碳中和程序中發揮出更大的政策效應。

對徵收環境保護稅有利於經濟綠色轉型,儘管存在共識,在實施過程中也逐漸暴露一些問題。目前環境保護稅還進行通常意義上的全覆蓋,政府環境保護稅的收入遠低於環境保護相關支出,應稅汙染物與當量值規定等也已不符合當前形勢的要求。比如說,印刷廠、傢俱廠排放的非甲烷總烴,部分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等對環境汙染較大的汙染物,未被列入徵稅範圍。而且一些企業會將生產廢氣等相關汙染物進行儲存,然後再在集中處理中進行排放,這種情況就屬於直接排放,也就不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

當前徵管部門協調性不足,稅務部門對環保部門高度依賴。環境保護稅的徵管工作具有專業性相對較強和技術難度較大的特徵。按現行徵管模式要求,企業自行申報汙染物排放情況,由環保部門負責環境監測、監察和查處違規違法,再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兩個部門需要實現緊密協助和資訊共享。環保部門具有監測管理等職能,相較於稅務部門在計量、監測、核定等徵管工作的專業性上有很大優勢,稅務部門的徵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與環保部門的有效配合程度相關。

四年來環境保護稅的徵收實踐反映出稅務部門與環保部門協作的不夠充分,從而影響了徵管效果。此外,由於納稅人對環保稅相關稅收政策的理解不充分,企業也沒有配備汙染監測和環境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才,也客觀上影響了徵管效果。儘管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會對納稅企業進行免費培訓,但對於大部分企業來說還是增加了一些納稅難度,但關鍵還是一些企業的環保納稅意識不強,只注重眼前的經濟賬而忽視長遠的綠色賬。

目前納稅企業排汙量的監測與計算方法有多種,各有利弊。現實中自動監測裝置普及率較低且可能存在資料造假行為,特別是第三方汙染物排放監測機構的客觀公正性還存在爭議,而且環保部門本身又缺乏足夠的力量對第三方監測機構進行監督。可以說目前幾種演算法容易受客觀環境的影響而精度較低,因此汙染物監測準確性需要完善。環境保護稅的實施有效促進了企業的清潔生產,也可以培養納稅企業和公眾的環保意識。為充分發揮環保稅的政策效果,政府應當從稅制結構、稅率設計和徵管模式等方面完善環境保護稅。

從稅制結構方面說,當前的環境保護稅是狹義上的概念,其徵收物件只涵蓋排放的汙染物,且多個稅種間存在交叉重複的問題,作為行為調節稅稅種,未來應更加突出汙染者付費的原則,將徵收範圍擴充套件至廣義的概念上,以實現高效管理。除汙染類環境保護稅外,資源稅、車輛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種也應該屬於廣義的環境稅的範疇。

從稅率設計看,目前大部分地區的環境治理成本遠高於所徵收的環境保護稅稅額。為使所制定的稅率足以影響和改變排放者的行為,除了擴大環境保護稅的覆蓋面,還應該考慮提高部分汙染物的稅率,增加違法企業成本,特別是應該差別對待,逐步提高河北省、河南省和山東省等汙染物排放量較多且環境質量較差的地區的適用稅率,進一步促進汙染者減少汙染排放和碳排放。

在徵管模式方面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應該提高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的通力合作,提高協排程,在法律層面上明確各自的職責與配合機制。透過建立相關資訊共享平臺,或採取將環保部門的工作人員派駐財稅部門的方式以實現資訊定期溝通與及時更新,並妥善解決環保部門的經費保障問題。

二是開發創新徵管技術,加大環境監測力度、資訊公開力度和稅收稽查力度。透過大資料分析監控納稅企業等資訊化措施,推動和強化公眾監督,還可考慮推廣排汙許可制度的應用。排汙許可制度是使排汙企業依法規範排汙行為的基礎性管理制度,要求企業持證按證排汙,自行監測,建立臺賬,定期公開資訊和報告。

三是科學合理使用稅款。生態補償可以調動生產者的環境保護積極性,未來環境稅的發展方向應圍繞“生產率補償”理念展開。增加環境保護稅治理汙染的專用性,還可返還企業以獎勵其保護環境的行為,進而提高稅款使用的透明度,保證公眾的知情權,提高公眾的參與度和接受度,還可以降低稅款徵收工作中的阻力。

四是政府應該重視環境保護稅輿情監測和適當應對。應該使企業和公眾逐步建立環境的價值導向,加大對其綠色稅種定位、正向激勵機制和節能減排政策導向的宣傳。在碳中和程序中,為發揮環境保護稅的激勵作用,完善對於排汙低於規定標準的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激發企業治汙的積極性,加強對資源的迴圈利用,實現清潔生產,引導企業由“被動”減排逐漸向“主動”轉變。

(作者系嘉庚創新實驗室研究員,廈門大學管理學院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