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畜牧業

「典型案例」變更撫養費的標準該如何判定?

2022-07-27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畜牧業

為什麼會得布病

基本案情

原告孫某(11週歲)與被告孫某某系父女關係,2013年原告母親姜某某與被告孫某某離婚後,原告由其父親撫養。2014年撫養權變更至其母親姜某某名下,由父親支付原告每年撫養費4000元。隨著近年物價的逐步增高,原告因上學及生活開支需要,2022年4月24日將其父親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孫某某每年一次性支付原告孫某撫養費12211元,給付至18週歲止。被告孫某某表示,自己身患腦梗和布病多年,每月醫藥費支出很大,身體不好,出去打工都會因為身體原因被辭退,生活艱難,開庭時舉示了多張醫療票據,幾年前再婚後也育有一子,無力負擔變更後增加的撫養費,而且原告母親也已經再婚再育,被告擔心把撫養費全部給付原告母親姜某某後被挪作他用,希望法院考慮到實際情況,不予變更。

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間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考慮到實際情況對撫養費做出了讓步,被告最終同意於“六一兒童節”當天一次性給付原告當年撫養費8000元,以後每年定期支付原告撫養費8000元。

典型意義

在訴訟中法律不應只注重一紙判決,更應注重講法明理、普法釋法的過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然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況還是自願履行義務為結果,法律無需過多的干預或者介入。近年來,主張變更撫養費的案件增多,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中,應切實站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角度。該案自立案至審判用了25天時間,透過調解的方式,既維護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又考慮到被告的實際情況,避免矛盾加劇,有效化解了糾紛。

依安縣人民法院

【來源:依安縣人民法院】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