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未作出補償決定,街道辦拆除合法所有的房屋被確認違法
2023-01-06由 梁波律師行政訴訟團隊 發表于 畜牧業
石家莊南小街附近有郵局嗎
一
、
基本案情
原告
x
汽修廠位於
x
北路西側,於
1992
年
11
月經原
x
縣鄉鎮企業管理局批准成立,經營者為姚某華。
x
汽修廠於
1992
年
5
月
6
日,與原
x
縣
x
鎮
x
居民組簽訂徵用土地協議,徵用該居民組土地,後陸續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x
省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手續,建成廠房及辦公室,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
2017
年
4
月
13
日,
x
市
x
區城市建設與管理工作指揮部下發
x
街道辦事處
x
社群
x
棚戶區改造專案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x37
號)及
x
街道辦事處
x
社群
x
棚戶區改造建設用地專案農轉非居民選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細則(
x38
號)兩份檔案,由
x
街道辦組織實施
x
棚戶區改造專案,本案涉案建築即在該專案範圍內。
2019
年底,涉案建築物被
x
街道辦組織拆除。
二
、原告觀點
原告
x
汽修廠
1992
年成立,
1992
年
5
月
6
日與當時的
x
鎮
x
居民組達成徵用地協議,支付土地安置補償費用、城市建設管理附加費、管理費、青苗費等合計
53014
元。後原告依法經營並建設有房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被告因建設需要在沒有經過與原告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於
2019
年拆除附著於土地上的原告的房屋,並收回該處土地。但被告並沒有依法釋出拆遷公告,沒有告知原告應當享有的權利。原告認為被告既未事前取得同意,也未事後取得追認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式。
三
、原告證據
1
、姚某華身份證影印件、
x
汽修廠營業執照。證明原告身份資訊。
2
、
x
汽修廠的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初評結果(皖富友預字
[2017]
第
19
號)。證明原告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估價為
77。88
萬元。
3
、房屋徵收價格評估分戶報告單,證明被告強行拆除的涉案房屋價格為
574560
元。
4
、產權登記檔案卷宗(申請書、申報表、房屋所有權具結書、
x
市城鎮自建住宅審批通知書、收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x
省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徵收土地協議、
x
省徵(撥)用土地申報表、用地審查報告、所有權證存根)。證明原告徵用土地、建設規劃、辦證的過程,及建築物所有權的歸屬。
5
、原
x
縣鄉鎮企業管理局阜鄉企(
1992
)
230
號關於新上
“x
汽車修配廠
”
的批覆檔案。證明原
告的設立情況。
6
、徵用土地協議。證明原告於
1992
年
5
月與
x
鎮
x
居委會達成土地徵用協議,支付對價
53014
元,徵用其土地
2。97
畝。
7
、施工許可證,證明原告施工於
1994
年
1
月經過批准。
8
、選址意見書,證明原告選址於
1992
年
10
月經過批准。
9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明原告選址於
1992
年
11
月經過批准。
10
、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原告房屋於
1994
年
10
月辦理登記。
四、被告觀點
原告訴稱的內容不實,其系主動交出涉案房屋,自願讓
x
街道辦拆除其房屋,根本不存在違法拆除的行為。
五、被告證據
現場勘查單,證明涉案建築拆除前的狀況。
x
街道辦事處
x
社群
x
棚戶區改造專案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x37
號)、
x
街道辦事處
x
社群
x
棚戶區改造建設用地專案農轉非居民選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細則(
x38
號),證明被告拆除涉案範圍房屋於法有據,不存在違法行為。
六、庭審
意見
本案中,原告案涉房屋在既未簽訂補償協議又未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
x
街道辦拆除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明顯違反上述規定。被告實施的被訴拆除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依法應確認違法,原告訴訟理由能夠成立,對其此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被告
x
街道辦僅實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該行為並不涉及收回原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問題,故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違法,無事實依據,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援。
七
、
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院判決,
確認
x
市
x
區
x
街道辦事處於
2019
底拆除原告
x
市
x
汽車修配廠、姚某華位於
x
市
x
區
x
辦事處
x
路西側的房屋的行為違法。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