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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妻子產下患病嬰兒被家人棄至深山,婆婆被判緩刑,丈夫免罰

2022-07-11由 善下而成海 發表于 畜牧業

嬰兒並指原因是什麼

案件背景

陝西吳起縣的小龍和小玉是一對年輕夫妻,婚後感情很好,並且育有一個兒子強強。小龍的父親張某和母親高某對這個孫子也是十分疼愛,而且高某的父親高大爺(小龍的爺爺),每每看著這個曾孫子,總也掩飾不住臉上的喜悅。

隨著強強慢慢長大,本該到了會走、會跑的年齡了,可強強卻總也走不穩。經過多家醫院的檢查,

應該是因腦部疾病引起的腿部障礙。

病因是找到了,但已經錯過了最佳的治療時機,不僅治療費用較高,而且效果也未必顯著。一家人商量許久,

決定就這樣吧,別治了!

2018年妻子產下患病嬰兒被家人棄至深山,婆婆被判緩刑,丈夫免罰

圖片與文中案例無關

2017年12月份的時候,

小玉發現自己又懷孕了。

因為有了強強的遭遇,一家人覺得肯定是懷孕期間沒有照顧好導致的。因此小玉這次懷孕,一家人十分用心。

到了2018年9月21日,算來馬上就到臨產期了,於是小龍陪著小玉到縣醫院進行產前檢查。

但檢查結果是,

小玉所懷的嬰兒患有腦積水。

小龍、小玉幾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又是腦部疾病嗎?

於是

在第二天,小龍帶著小玉又前往延安市延大附屬醫院(下稱“延大附院”)進行進一步檢查。結果還是一樣,

胎兒患有腦積水,比較嚴重。而且治療費用很高,難度很大。

小龍、小玉沮喪極了,只好先回家再說。

2018年妻子產下患病嬰兒被家人棄至深山,婆婆被判緩刑,丈夫免罰

小龍將此事告訴了父母,父親張某一時也不知該如何是好,只是一個勁地嘆氣。母親高某的意思是,這能怎麼辦啊,馬上臨產了,打胎肯定是不可能的。

但醫生也說了,即便生下來了也很難治好,

咱家也沒錢治啊!

按目前的情況來看,

肯定是要生下來的,但生下來之後怎麼辦,治也治不起,養也養不起,強強已經夠費心了。送人吧也沒人要。

不行咱就把孩子扔了吧。

高某此言一出,大家都沒怎麼說話,沉默了許久。

家中一向是高某做主,

張某自己也沒什麼主意

,碰到這事也不知怎麼辦才好,也就不作聲了,依舊是嘆氣。

最後張某說,

只好如此了!就讓孩子聽天由命吧,若是被好心人撿走了是孩子命大,若是夭折了,那也是沒辦法。

2018年妻子產下患病嬰兒被家人棄至深山,婆婆被判緩刑,丈夫免罰

2018年9月24日,高某陪著小玉,由小龍開車前往延大附院,次日,小玉住進了延大附院產科病區。在此期間,

高某將準備扔掉孩子的想法告訴了自己的父親高大爺。

高大爺聽後,也沒說什麼,嘆了口氣,這也是沒辦法的事……

2018年9月26日,高某通知父親高大爺讓其趕到延大附院,並聯繫了親戚王某,讓其開著車也趕過來。

但高某並未告訴王某扔孩子的事,只是說讓王某開車過來接孩子回家。

當日下午14時30分,小玉透過剖腹產,產下了這名男嬰。

高某從醫生手中接過了孩子,趁著小龍前去交醫藥費的時候,將孩子交給了父親高大爺。

小龍回來後,看不到孩子,心裡已經知道是怎麼回事了,也就沒問母親高某。

小玉因為手術期間被麻醉的原因,也沒顧上問孩子,還以為孩子被送往了兒科救治。

2018年妻子產下患病嬰兒被家人棄至深山,婆婆被判緩刑,丈夫免罰

圖片與文中案例無關

高大爺抱著孩子走出醫院後,在醫院門口的一家超市要了一個啤酒箱子,並將孩子放了進去。根據女兒高某所說的車牌,與王某碰了面。

高大爺上車之後,就讓王某開車。

王某還問了句,怎麼把孩子放啤酒箱裡?

高大爺也沒搭理他。行至志丹縣某溝的路邊時,高大爺要求王某停車,抱著啤酒箱便上了山。

高大爺將啤酒箱放在了山上一個僻靜之處後,便獨自下了山。

王某見只有高大爺一個人回來了,就問他孩子呢?高大爺便說,

孩子腦部有問題,治不好了,就扔在山上聽天由命吧!

這老爺子怎麼能這麼幹呢?王某當即指責了高大爺一番,但還是開車帶著高大爺回家了。

9月27日這天,雨下得很大。正在附近施工的馮某和父親等幾人準備停工並返回駐地吃飯、休息。

途中隱約聽到有小孩哭的聲音。

馮某順著哭著尋找,發現了躺在啤酒箱裡的這個孩子。

2018年妻子產下患病嬰兒被家人棄至深山,婆婆被判緩刑,丈夫免罰

孩子的頭部正朝外淋著雨,身上還穿著藍色的嬰兒衣服,箱子內還有毛毯,身上也沒傷,只是哭得厲害。

馮某心疼地趕緊將孩子抱到了大橋下避雨,並給自己的兄弟打了電話,讓他開車過來接。之後,

馮某和父親、兄弟一起將孩子抱到了附近的派出所

,並初步判斷這定是被人給遺棄了。

之後,馮某等人又和辦案人員一起,將孩子就近送到了志丹縣醫院檢查,醫院也啟用了綠色通道,對孩子進行了免費的全面檢查和護理。

馮某的妻子和母親則全程陪護著孩子。

另一方面,辦案人員對這起遺棄嬰兒的案件展開了調查。

根據孩子隨身物品的特徵,辦案人員確定系由延大附院產科統一配發的,隨後便前往延大附院走訪調查,並很快鎖定了還在住院休養的小玉和小龍。

經當場詢問,

小龍承認孩子是其與外公高大爺扔的。辦案人員遂將小龍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並電話通知了高大爺。高大爺也承認了遺棄孩子的事實,辦案人員根據其供述,又將高某抓捕歸案。

此時的小玉,才知道孩子曾被家人遺棄的事實,並從辦案人員手中接回了孩子。

2018年妻子產下患病嬰兒被家人棄至深山,婆婆被判緩刑,丈夫免罰

提起公訴

偵查終結後,該案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認為,高某、高大爺和小龍三人,認為小玉產下的男嬰患有

先天性疾病,以無力負擔治療費用為由,逃避撫養義務,

並將其遺棄至人跡罕至的深山樹林。

三人主觀上具有任其自殺自滅的故意,明知該男嬰被遺棄後可能出現死亡的結果,但對此持放任態度,

其行為構成間接故意的故意殺人罪。

後該男嬰被馮某等人發現,尚未造成嚴重後果,

屬於犯罪未遂。

另外,檢察機關認為三人屬於共同犯罪,其中高某、高大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龍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

建議對高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高大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適用緩刑;對小龍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可適用緩刑。(屬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最終仍需法院裁決)

2018年妻子產下患病嬰兒被家人棄至深山,婆婆被判緩刑,丈夫免罰

各自辯解

被告人高某對

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對指控的罪名並不認可。

高某認為,自己沒有想要殺死孩子的目的,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其辯護人也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高某的行為雖然違法,

但屬於遺棄行為,而並非故意殺人的行為。

高大爺也不認為自己

屬於

故意殺人。其辯護人另外提出,高大爺已是

77歲高齡的老人,並患有高血壓三級,一直在用藥物治療,身體狀況差,不適合監禁刑罰。

希望對其適用緩刑。

小龍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小龍辯稱,

自己對遺棄孩子的事並不知情,事先也不清楚,直到案發才知道孩子被遺棄了。認為自己並不構成犯罪。

小龍的辯護人則稱,對指控的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

同時提出,小龍系從犯,且未造成嚴重後果,悔罪明顯。希望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2018年妻子產下患病嬰兒被家人棄至深山,婆婆被判緩刑,丈夫免罰

審判結果

法院認為,鑑於部分被告人對行為定性存在異議,故先對各被告人觸犯何種罪名進行評析:

《刑法》第261條規定了遺棄罪,該罪具體

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的行為。

其主觀目的,是

透過遺棄行為

逃避扶養義務,或向他人轉嫁扶養義務。

具體遺棄的場所,往往是被害人能夠獲得救助的場所,如他人家門口、車站、街口等。

該罪與故意殺人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故意殺人在主觀上是追求或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而遺棄罪只是為了逃避或轉嫁扶養義務。

在具體表現上,遺棄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希望被害人能夠獲得他人救助,故在遺棄場所的選擇上,也會考慮到獲得救助的可能性。

具體到本案,三名被告人在得知小玉腹中胎兒患有先天性疾病後,便商議將其丟棄,

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在男嬰產下後,由高某負責聯絡高大爺及王某,並由高大爺將男嬰丟棄至人跡稀少的深山樹林深處,小龍對此亦表示默許。

從事發前的主觀狀態,結合遺棄的地點為極難獲得他人救助的深山老林,可以認定三名被告人並非只是逃避扶養義務,至少對男嬰的死亡抱有放任的態度,故構成間接故意的故意殺人罪。

2018年妻子產下患病嬰兒被家人棄至深山,婆婆被判緩刑,丈夫免罰

因此,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至於量刑方面,法院認為:

被棄男嬰經馮某及時發現,幸未造成嚴重後果。故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故屬於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

同時,在共同犯罪中,高某、高大爺其主要作為,系主犯。

小龍系從犯,可對其減輕處罰。

另外,高大爺經辦案機關電話傳喚主動歸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該事實尚未被辦案機關所掌握,

故高大爺構成自首,可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各自的量刑情節,分別以故意殺人罪

判處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高大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小龍免予刑事處罰。

(案例來源:

志丹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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